2020-12-22 18:0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安嶽法院 安嶽法院
一個人老了,在黑暗之間,像一段舊時代的逸聞……
1 ·.
孟子曰:「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舜不告而娶,為無後也,君子以為猶告也。」(《孟子·離婁上》)
孟子說這話也有兩千多年了,一直以來諸多觀點都默認「無後」為沒有後代的意思。但是近幾年來,屢屢有人提出異議,認為「無後為大」這句話一直被人誤解。
他們認為,「無後」應該解釋為「不盡後輩的本分」。→
「我們分析原文不難發現,孟子的本意並非是我們平常了解到的含義。更中肯的解釋應該是:不孝的表現很多,但以不盡後輩的本分為最。舜在娶妻的時候……」
至於該觀點正確與否,是否有足夠的文獻佐證,這裡不做探討。而其中「不盡後輩的本分是為不孝」的提法倒是為大眾所熟知並認同,本文要講的就是後輩「不盡本分」的表現之一——不贍養老人的相關法律問題。
2 ·.
父母子女緣分一場,總有些是孽緣。當有人悲痛於「子欲養而親不待」時,就可能有人早已與年邁的父母處成了經世仇人,或是漸行漸遠形同陌路,對於贍養費之類根本不想提及。
這種至親之間的爭執矛盾,相比其他類型更難化解。本該是世上由血緣連接起來的最親密的關係,倒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
孫某甲、孫某乙與母親多年來已少有聯繫,自父母離婚,他們和母親之間的關係像被隔空斬斷了一半,但他們的母親終歸會老會生病,會沒法照顧自己。母親起訴他們,要求贍養。
安嶽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與其前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生育二子女,均已成年。現原告患腦溢血後遺症,導致肢體二級殘廢,不能正常進行語言交流,生活不能自理,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二被告對如何贍養原告未與原告達成一致意見。
本案中,原告對二被告履行了一定撫養義務,二被告現已長大成人,原告已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作為子女應當履行對母親的贍養義務,故對原告關於被告應盡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安嶽法院判決:
被告孫某甲、孫某乙共同負責照料原告起居生活;
二被告自2020年7月起(含本月)每月10日前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513.00元;
原告因病產生的醫療費憑票報銷後,由被告孫某甲、孫某乙各承擔二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3 ·.
法官說法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十四條規定→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4 ·.
大千世界,生命就像春天裡的花。在百花盛開的季節裡,多一朵無人察覺,少一朵也沒人發現。不管是花,還是草,都有凋謝枯萎的時候……但至少最後一程,不要他們孤苦無依。
END
供稿:楊笑文
原標題:《【講點兒法】你知道「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真正含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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