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老師遭受學生暴力毆打事件頻繁發生,「教師職業成為了高危職業」、「教師是弱勢群體」等成了網絡熱議話題。然而,陸豐的教師更為可悲,群毆教師的不只是學生!
2016年4月份上中旬廣東省陸豐市先後有9位學生在放學時間(或周末),校外溺水死亡,三所學校有關的正副校長被立案調查,並接受黨內警告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對照上面的條款,學生放學後(或周末)在校外發生意外,而且學校也對學生做了充分的安全教育工作,學校不應對此負責任。然而此次校長被處理的理由是「安全教育宣傳不到位」。那麼,何為到位?何為不到位?以何為標準?如果以「學生不出事故」為到位標準,那麼家長把孩子送進校門,就等於給孩子上了「萬能保險」,孩子的一切安全都有老師買單,老師還是老師嗎?老師既要教給學生知識技能,更重要的是還要確保學生平安,包括學生放學後在校外的安全,否則就是「安全教育宣傳不到位」,必將面臨法律的制裁。教師即使是學生的全職保姆,也無法保證學生時時處處平安!
此事件如此追責,引發的負面影響,更令人擔憂!
第一、孩子出問題,責任在學校
以後凡有學生在校外出現任何問題,都可以向學校、向老師問責。學生上網吧、早戀、不孝,甚至行竊、搶劫、殺人、販毒等都是學校教育宣傳不到位所致,都可以拿學校問責,處理校長和老師。這似乎在暗示家長,孩子在校外出問題,責任在學校,要敢於向學校討公道,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監管孩子,責任在學校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 職責和撫養義務」。孩子放學後校外出現安全事故,父母沒有盡到監護義務,本應依規依法給予處理。但現實中,不但沒有處理監護人,反而拿不是監護人的老師開刀。家長們自然認為孩子的監管責任在老師,自己也會對孩子的監管放鬆警惕,後果可想而知。
第三、學生安全,是老師永遠的痛
確保學生校內安全,老師已經心力交瘁了;但要確保學生走出校門,任何時候都要安全,非但弱小的老師們不能做到,也許任何人都難以做到!但如今,陸豐已經做到了,把孩子的一切安全捆綁在老師身上了。
孩子在校的安全,老師們看得到,管得到,老師們心裡踏實。但孩子們出了校門,孩子們的安全折磨著老師們,老師們的心難以踏實,精神無法放鬆,身心承載著巨大壓力!學生出了問題,老師與家長同樣痛苦,但老師還要被立案調查,被問責處理!學生的安全,老師們無期的痛!
陸豐的教師為何成了「免費的全職保姆」?
除了學生,還有誰動了陸豐的教師、群毆了陸豐的教師?
是誰讓陸豐的教師們失去「唯一的救命稻草」,從此只能孤身奮戰,讓他們倍感孤立與無助?
陸豐老師如此狼狽,陸豐教育的明天將會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