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件事情引起全網熱議 連續幾天霸佔熱搜榜
沒錯,小編說的就是—— 離婚冷靜期
結婚,是人生的意見大事
自古「勸和不勸分」
此消息一出
相關話題佔據了微博熱搜前二
「離婚證必須雙方同時領取」
引發大家關注
「30天冷靜期,確定有用嗎?」
按照最新規定,2021年1月1日起,到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 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離婚冷靜期」真的要來啦!
其實
離婚冷靜期並不是一個新鮮的事物
早在今年《民法典》通過之時
已經以專門條款進行立法規範
半年多過去,從《民法典》的法律條款
到民政部門的實施條款
離婚冷靜期正逐步由抽象變具體
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解讀一下
這個被熱議的 【離婚冷靜期】
2020年12月4日,民政部發布《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① 自2021年1月1日起,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需經過30日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不願意,可撤回離婚申請。
② 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必須雙方親自到場申請離婚證。未親自到場、只有一方到場的,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③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婚姻的申請。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劃完重點之後
還有以下這些你會關心的問題
各位職工小夥伴們
一定要仔細閱讀哦~
0 1
因家暴提出離婚是否還需要冷靜期?
《民法典》關於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民法典》第1079條裡有明確的規定, 有家暴情形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經調解無效的, 應當準予離婚。
02
離婚冷靜期內一方新增債務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冷靜期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並 沒有必然的聯繫。離婚冷靜期內新增的夫妻共同債務,並不能一概認定屬於或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應當以是否符合《民法典》及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要件作判斷。
具體而言,《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0 3
離婚冷靜期會不會影響
婚姻一方當事人尋求救濟
當然不影響。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侵權者須承擔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對於婚姻的一方,在離婚冷靜期內,依然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下,如果被對方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可以依法向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尋求幫助,構成違法犯罪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為什麼要設置離婚冷靜期呢?
根據民政部統計,自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16年上漲,「閃婚」後「閃離」等輕率離婚現象有持續增加的趨勢。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立法目的早有說明, 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主要是針對輕率離婚現象的增多。
也有專家表示,30天的離婚冷靜期
沒有違背「離婚自由」的原則
而是為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的衝動型離婚
並且它只適用於協議離婚
所以,關於離婚冷靜期的那些事兒
你都了解了嗎?
你支持嗎?
趕緊留言告訴小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