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冷靜期」,給衝動離婚一個「緩衝期」

2020-11-08 冀州區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元旦起施行。為了確認雙方離婚真實意思,減少輕率離婚,切實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民法典新增了一個特別的條文,設立了「離婚冷靜期制度」。我國「離婚冷靜期制度」來源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我們將法條分解後可以看到,登記離婚的冷靜期是有前後兩個30日的。所以,我國 「離婚冷靜期」事實上是由:「30日」(固定的典型冷靜期),加上「1日—30日」(可變的非典型冷靜期)共同組成的。

那麼,從2021年元旦起,夫妻雙方要登記離婚的,在程序上將會出現哪些變化?通俗、形象具體地來說,「登記離婚」的新規則如下:


變化一:無條件冷靜思考至少30日


雙方自願離婚,到婚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但暫時不發給離婚證。雙方也就是「掛個號,排個隊」,必須無條件地回去冷靜思考至少30日。


變化二:可向婚姻登記機關主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在這冷靜思考的30日內,任何一方又不願意離婚了,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主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婚姻登記機關還真就有這「離婚後悔藥」。


變化三:經過30日離婚冷靜期後在30日內需再次申請領取離婚證


如果,經過這30日的冷靜思考後,雙方仍然堅持離婚的,那真的是鐵了心要離了,但雙方還應當在30日內親自回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此時也只能開出這劑「特效藥」了。這婚,就算是離成了。


變化四:經過30日固定冷靜期後,未在30內再次申請領取離婚證被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如果,在30日的冷靜期屆滿後的30日內,任何一方沒有回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就會認為:要麼是雙方的「離婚症狀」自我痊癒無需「問診」了;要麼就是「離婚症狀」升級發展到需要到人民法院開個專場審一審的程度了。

而無論是上述的哪一種情況,反正,原先雙方在這裡的「掛號」顯然都是要取消了,視為雙方撤回離婚申請,這婚也就沒離成。


變化五:未在60日內領取到離婚證的,需要按規則從頭再走一輪登記離婚申請程序或者提起離婚訴訟離婚


自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掛號排隊」之日起滿60日還沒有領取到離婚證的同志,如果還想主張「登記離婚」的,就需要再次提出登記離婚申請,按上述程序從頭再來一輪。

或者,可以通過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離婚。

離婚冷靜期,就是為了給衝動離婚一個「緩衝期」,給雙方回歸理性一個機會!

來源:廣西律協 CCTV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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