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吳彥飛 通訊員 徐無己 王淑娟)張華(化名)與李福(化名)是相識幾十年的老友,兩家關係十分融洽。卻不想2020年,兩家人因為錢財糾紛鬧上了法庭。
基本案情:2010年底,李福因在息縣縣城經營生意多年,資本與人脈都打下了基礎,遂邀請張華與其合夥經營,共同致富。兩人商定:李福負責所有資金投入,佔股70%,張華負責經營中對外關係協調和對內人員管理,佔股30%。雖然約定如此,但在二人共同合夥經營過程中,張華也投資了50萬元,並於2012年分兩次打入李福的帳戶中。2013年10月,李福與張華合夥的項目結束,經結算,張華除收回投資的50萬元外,又獲得各項利潤200萬元,雙方均在結算單上簽名確認。
此後,李福生意經營順利,很快積累了上千萬資產,但張華由於投資失利,資不抵債。張華沒有辦法,只得找昔日好友借款,以度難關。
2020年5月,張華因未能向李福借到資金,遂持上述2012年的打款憑證訴至息縣人民法院,訴求李福還款。
庭審中,李福與張華情緒都十分激動,對抗激烈。李福當庭提交了相關證據,對張華的訴求進行抗辯,但是張華並未繼續提交證據對抗李福的抗辯。眼見事情愈演愈烈,為了化解矛盾,也為了兩家的情誼,承辦法官決定先行調解,但庭審調解並未成功。
休庭後,徐法官依據張、李二人在庭審中的表現及雙方提交的證據,再次進行了調解。然而,張、李二人都不願退讓。在調解未果後,法官依據證據規則依法駁回了張華的訴求。該案宣判後,張華不服,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過二審審理,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至此,該案終於落下帷幕。
法官說法: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逐漸佔據基層法院民事案件數量的首位,其中出借人雖持相關債權憑證,但經法院審理敗訴的案件不在少數。該案中的當事人原本為多年好友,張華訴訟的依據並不是其向李福出借的借款,而是其與李福合夥的投資款。該筆投資款已經在二人結算後清償,李福出具的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推翻了張華的訴求。張華僅有打款憑證,無其他證據進行對抗,未能繼續舉證,應當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後果。
參照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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