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對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深入剖析案件成因,並提出建議。
一、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呈現「六化」特點
業主訴求多樣化。業主不僅對涉及自身居住利益的事項提出權利訴求,有些還對涉及業主成員權的公共事項也提出權利訴求。
業主抗辯理由集中化。在物業服務企業起訴業主要求支付物業服務費的案件中,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的理由集中,主要有:物業服務瑕疵、第三人侵權、建設單位遺留問題、歷史遺留問題等。
糾紛類型多元化、群體化、區域化。物業糾紛案件類型、案件主體逐漸多元化、群體化。同時,不動產所在區域不同,住宅小區所呈現的矛盾類型也不相同。
矛盾糾紛尖銳化。群體性物業糾紛一旦被訴至法院,案件調解難度很大。
二、案件成因主要體現為「三不」
第一是物業服務質量不高。大部分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水平仍停留在較低質量的保安、保潔、綠化、維修、維護等服務,物業從業人員能力素質參差不齊,服務意識不強,缺乏良好的溝通和語言表達能力,容易與業主等產生不必要的誤會、矛盾與摩擦。
第二是業主自治組織運作不暢。業委會運作不規範,內部監督機制缺失,且業委會委員履職能力欠缺。
第三是「三方」運作不協調。居委會、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是小區良性運轉的「三駕馬車」。現實中,三方協調配合情況較差,相關職能部門及街道鎮政府日常監管有待加強。
三、法官建議
第一,規範物業服務,提升物業服務品質,減少糾紛發生。一是加強基礎物業服務,創新增值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應首先從加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質量、完善規範化運作等方面加強管理,提升服務品質。同時,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生活服務品、社區新零售、物業資產管理等服務為業主排憂解難。二是打造物業服務品牌,構建統一的物業維修服務平臺。以承擔住房民生保障功能的大型房管集團為基礎,建設開放、合作、共享、共贏的物業服務品牌,構建統一的市場化、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的服務平臺,為業主提供便利和優質的服務。
第二,強化普法,樹立法律意識,建立物業服務信用評價機制。一是加強法規、政策宣傳,樹立司法權威。通過法律諮詢、法制宣傳等形式對業主進行涉物業法律知識的答疑解惑,普及法律知識,引導業主依法理性維權。二是規範物業行業信用評價機制,形成「失信失業」的市場環境。探索建立規範化的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公開發布機制,探索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激勵」與「黑名單」制度以及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機制。
第三,多方聯動,多元化解,發揮物業糾紛專業調解組織的效能。一是建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街道鄉鎮等基層管理單位之間進行定期溝通交流,信息共享,相互進行及時預警,各方通過聯席會議、研討會等多種形式,對於群體性物業糾紛跨部門提早研判,做好應對。二是在小區綜合治理中引進黨建工作,通過黨建引領,充分調動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四方的黨員帶頭作用,幫助業主樹立主人翁意識,帶動業主有序參與自我管理活動,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區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