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學《民法典》之法官講法(二十一)贈與合同及其撤銷權

2020-12-13 澎湃新聞

我學《民法典》之法官講法(二十一)贈與合同及其撤銷權

2020-12-11 15: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作者簡介:

王立光,男,1974年出生,蒙古族,大學學歷,中共黨員,現任突泉縣人民法院永安法庭庭長,一級法官。

贈與合同及其撤銷權

贈與行為作為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現象,雖然不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方式,本身並不創造新的經濟價值,但贈與和買賣、交換等法律行為一樣,與財產所有權緊密相聯。贈與合同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具有相當重要的社會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十一章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在實踐中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如下幾點:一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麼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二是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三是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四是贈與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五是贈與人應當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分為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並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2、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3、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種: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與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同的。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國人講「言必信,行必果」,在人們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當中,特別是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親屬之間,以及涉及公益活動上,常常會在特定的人員、特定的條件下發生贈與行為。贈與人與受贈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同時,要充分關注這些法律問題:一個是贈與人要充分注意贈與財產一旦轉移,將有可能無法撤銷;贈與義務的附加要合乎法律規定,附帶人身關係的變更、解除或者擅自處分財產權利轉移後的行為,都不會產生附義務的後果;再者,受贈人要完成財產轉移的法律手續,全面履行自己應承擔的贈與義務,否則,也會直接導致贈與合同被撤銷。

喜歡此內容的人還喜歡

原標題:《我學《民法典》之法官講法(二十一)贈與合同及其撤銷權》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評論()

相關焦點

  • 我學《民法典》之法官講法(二十)解讀《民法典》關於合同編通則的...
    我學《民法典》之法官講法(二十)解讀《民法典》關於合同編通則的變化 2020-12-09 17:5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我學《民法典》之法官講法(十八)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的區別
    我學《民法典》之法官講法(十八)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的區別 2020-12-07 18: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贈與人如此「任性」——贈與合同中的撤銷權
    一、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成立後,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基於自己的意願而任意撤銷贈與。也就是說,贈與人雖已作出了贈與的承諾,但還未將承諾的贈與物贈送出去時,自己有撤銷該贈與的權利。
  • 聊民法典70:可撤銷贈與,贈與人在交付前故意毀損,不再擔責
    法律理解方面,對于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一直是有不同理解的。個人以為,根據《合同法》和《民法典》保持一致的立法內容結構和邏輯來看,從立法上是將贈與合同是一種諾成合同,即雙方意思表示一 致就是合同成立。
  •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行使,贈與合同的效力如何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駛。如贈與人發現受贈人不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要自發現或應當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返還贈與財產。若逾期不予起訴的,法院不再予保護。
  •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行使,贈與合同需要公證嗎
    ()ХХ字第ХХ號茲證明贈與人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省ХХ縣ХХ鄉ХХ村)與受贈人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省ХХ縣ХХ鄉ХХ村)於ХХ年Х月Х日來到我處(或在ХХ地),自願籤訂前面的〈贈與合同〉,並在我的面前,在該合同上簽名
  • 民法典中的撤銷權與代位權
    的出臺,進一步細化了大家可能都非常熟知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那今天我們這個專題,主要是聚焦民法典當中,關於代位權和撤銷權規範的變化,特別是這裡面與擔保權有關的問題。在合同法當中,允許債權人可以代為行使的權力,主要是債務人怠於行使的到期金錢債權,在民法典中對於代為行使的權力範圍,做了一個擴張。
  • 如果行使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受哪些限制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考慮欠周而貿然把一些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失。但是如果任意撤銷不加以一定的條件限制,贈與合同就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對受贈人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各國民法大多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
  • 民法典債權人無償行為撤銷權對破產撤銷權的影響
    這種影響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在民法典作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新制定的基本法律,其規定更有利於維護債權人權益的情況下,管理人可以參照民法典的規定,更為合理地適用破產撤銷權。第二,債權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管理人不行使或無法行使撤銷權時,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民法撤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三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 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如何行使
    今天,洪瀟文律師就給大家總結了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如何行使的相關問題。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基本規定   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依據自己的意志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  二、享有撤銷權的主體  在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之中,享受有撤銷權的主體,依《合同法》的規定僅限于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
  • 民法典來了 | 寧波海事法院法官帶你解讀《民法典》(一)
    」下面由寧波海事法院的法官們針對海事領域特點和人民群眾關心的重點問題對民法典條文進行解讀《民法典》關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解讀台州法庭庭長三級高級法官史紅萍《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至五百四十二條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行使範圍和期限、行使後的法律效果。
  • 贈與合同能任意撤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贈與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
  • 最新最全《民法典》時間、期限規定匯總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 王雷:論身份關係協議對民法典合同編的參照適用 | 法學家202001
    夏吟蘭教授指出: 家庭法完成了向民法典形式上的回歸,承認家庭法的特殊性及其在民法典中的相對獨立性已漸成通說。 家庭法與民法其他部分貌合神離。 債法對家庭法在立法和司法層面的影響都與日俱增,但將家庭法整體融入債法是否妥當,仍有進一步探討的餘地。
  • 崔建遠:論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清華法學202003
    事實的確如此,《民法典》沒有學習《法國民法典》(新債法)的模式,主要是借鑑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及其理論,採納了債權人可以撤銷詐害行為的觀點。  (三)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之所以嚴控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適用範圍,固然有債權人的債權系相對權、債務人擁有自主處分其財產之權的限制因素,善意的第三人與債務人進行交易並據此取得權益更不得被漠視。
  • 民法典學習心得 | 《民法典》合同編分則重點法條解讀
    短短一句話,你我的社會生活規則卻已變化良多。作為法院人,為了從自己做起,吃透用好這部新的社會生活根本法,上海閔行法院特別推出「我在閔法學民法典」特輯,邀請一線法官、法官助理結合自身辦案實踐,分享在學習《民法典》過程中的心得和體會,供法律職業共同體內外學習和交流。刊載內容僅為作者個人的學習觀點,不代表本單位立場,特此說明。
  • 《民法典》關於合同解除規範的主要變化及影響
    對比之下,《民法典》在合同解除一節的變化之處主要體現於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規定了不定期繼續性合同的隨時解除權制度;二是明確了解除權的行使期限;三是對解除權行使可以附條件和期限作出了特殊規定,同時明確法律文書副本的送達可以作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四是明確了違約解除情況下,解除合同可與違約責任並存。
  • 保險人撤銷權:保險法中的一個制度選擇及其合理性追問
    故此,至少從德國法律的規定來看,在不可抗辯期間經過之後,保險人仍然無法依民法之規定主張撤銷權。 第三,《泰王國民商法典》雖明訂保險人撤銷權,但保險人撤銷權的行使將受到兩面制約:一方面,該法典規定保險人保有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最長為5年,即從籤訂合同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該權利,該權利消滅(第865條)。
  • 民法概念:民事撤銷制度
    作為《民法典》中的「撤銷」,其意義依文義解釋,直接理解為「在法律上取消」的意思。民事撤銷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法律制度,全覽《民法典》中的「撤銷」後發現,民事撤銷通常是民事主體以撤銷行為或者撤銷權的形式表現出來,民事撤銷制度可以概括為,民事主體在法律上取消相關行為人的民事行為或者資格的一系列法律規範的總稱。民事主體享有的取消他人一定行為或者資格,以保護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即是民事撤銷權。
  • 遭受贈人傷害,可要回贈與財產 | 民法典解讀之合同編
    小明被抓,廖師傅的兒子要求其不僅要承擔傷害廖師傅的責任,還要求返還廖師傅贈與給他的20萬元。湖北天泓律師事務所石教權律師介紹,《民法典》第663條規定,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合法權益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