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1 15: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作者簡介:
王立光,男,1974年出生,蒙古族,大學學歷,中共黨員,現任突泉縣人民法院永安法庭庭長,一級法官。
贈與合同及其撤銷權
贈與行為作為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現象,雖然不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方式,本身並不創造新的經濟價值,但贈與和買賣、交換等法律行為一樣,與財產所有權緊密相聯。贈與合同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具有相當重要的社會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十一章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在實踐中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如下幾點:一是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麼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二是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三是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四是贈與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五是贈與人應當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分為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並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2、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3、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種: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與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同的。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國人講「言必信,行必果」,在人們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當中,特別是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親屬之間,以及涉及公益活動上,常常會在特定的人員、特定的條件下發生贈與行為。贈與人與受贈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同時,要充分關注這些法律問題:一個是贈與人要充分注意贈與財產一旦轉移,將有可能無法撤銷;贈與義務的附加要合乎法律規定,附帶人身關係的變更、解除或者擅自處分財產權利轉移後的行為,都不會產生附義務的後果;再者,受贈人要完成財產轉移的法律手續,全面履行自己應承擔的贈與義務,否則,也會直接導致贈與合同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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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我學《民法典》之法官講法(二十一)贈與合同及其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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