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民法典(三)】從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看民法典的「以人為...

2020-12-20 多彩貴州網

時間:2020/06/04 來源:多彩貴州網

  民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有哪些新看點值得關注?將對你的生活產生哪些影響?民法典繼承編有哪些亮點值得關注?

  在資訊時代,隱私保護與每一個人息息相關。民法典人格權編中,將人格權獨立成編,並擴大隱私保護範圍,這對我們未來的生活將產生哪些積極影響?貴州省律協民專委專家律師、貴州憲張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光偉為你解讀。

  隱私權,從我國立法看,以隱私權的名稱表述並規定於法律,最早應當是2010年10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僅規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沒有將隱私權規定為公民的人格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民通意見第140條,雖然使用了「隱私」,但並沒有將隱私權單獨作為一項人格權利,而是將其置於名譽權間接保護。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也是將隱私置於名譽權的保護之中。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確立了「隱私權」的概念。該法明確規定,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它主要包括個人信息控制權,個人活動自由權,私有領域不受侵犯權、權利主體對其隱私的利用權。

  可以說,隱私權和每一個人息息相關,特別是在如今網際網路、大數據時代,人置身於網絡,基本是「透明的人」,電話、住址、身份號碼等,甚至你在哪兒購房了,隨後不斷接到「你什麼地方的房子需要裝修嗎?」騷擾電話,而不良網絡服務提供者出賣用戶信息的事也不斷見諸報端。

  對於隱私權的保護和加強,是一個國家法治不斷完善、人格更加得到尊重的一個積極表現。《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對「隱私」的定義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比較而言,在這之前,隱私是公民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但在《民法典》中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非經權利人明確同意,不得以簡訊、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錄製、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收集、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的界定範圍進一步擴大。

  近些年來,侵犯隱私的事件越來越多,由於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因此沒有詳盡的法律依據處理。因此《民法典》的出臺,將對該立法疏漏進行彌補完善,有利於預防、制止、打擊侵犯隱私權的違法行為。將隱私範圍擴大,是順應時代的發展,為保護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提供更完善的保護依據。

編輯:寧坤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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