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參與了《民法典》編纂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程瀟評價道:「有了《民法典》以後,應當說個人信息保護的頂層立法設計就基本完成了。」
新發布的《民法典》對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內容做了較多細節的規定。在本文中,我們將對其中的三點進行解讀。
1.對隱私和侵權行為給出定義和歸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可能破壞他人隱私和隱私權的行為。
太古解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給出了隱私的定義,指出隱私既包括「私人生活安寧」,也包含「不願意讓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這在一定程度上延展了法律的保護範圍。同時,「私人生活安寧」字眼的出現意味著《民法典》實行後騷擾電話、強制彈窗廣告等都有可能被認為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也進一步將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進行歸納和列舉。並且,此條在之前的《民法典(草案)》版本基礎上,在「權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條款,從而為其它法律基於公共利益等正當目的進行必要的權利限制提供了出口。
2.規範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和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以及何種情形之下,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太古解讀:
《民法典》中的這兩條對知情同意例外條款適用範圍做了必要的限縮,即便是獲得權利人同意或者是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依然需要在「合理」範圍內方可免責。這相當於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又增加了一道保護。
目前,由於疫情防控的需要,每個人都在不同的軟體和登記薄上留下了大量的個人信息,如果不對這些個人信息的處理方式加以限制,勢必將產生個人信息洩露的問題。
3.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保密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太古解讀:
由於對信息處理不當,企業、政府部門和醫院等主體在使用個人信息的過程中,極有可能會造成用戶個人信息洩露,這種洩露會對用戶產生不小的影響。就信息傳播而言,信息合法正確的傳播可以對某件事情起積極的作用。比如,在疫情期間,管理部門通過對居民進行信息採集,可以迅速知道該居民近期內的出行路線,從而判斷其是否去過高風險地區。這種採集個人信息的行為明顯是合法、正當、必要的。
公權力可以說是能夠毫無阻礙地獲得和處理個人信息,因此《民法典》在一定意義上賦予了自然人對個人信息的防禦性利益,並給予保護。《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三十九條強調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負有個人信息保密義務就是對此的一種嚴正聲明。
我們的觀察
整體來講,《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為大數據時代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典》在正式實施後將與《網絡安全法》等現行的法律法規一起構築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法律理論基礎。相信伴隨著理論上的探討與實踐中的摸索,未來對於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會越來越全面和有效。對此,我們將保持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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