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燕玲:《民法典》草案為個人隱私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2020-12-20 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5月20日電(記者賀迎春)5月20日,由人民網和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聯合主辦的第二屆移動網際網路安全峰會「後疫情時代個人隱私保護雲會議」 舉行。北航網絡空間安全學院黨委書記蔣燕玲在「新冠疫情影響下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以《民法典》草案為視角」主題發言中表示,《民法典》草案相關規定為後疫情時代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草案通過後,可以和相關法律法規一起,共同構築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堅實基礎。

演講全文如下:

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在新冠疫情仍然在全球持續蔓延的特殊時期,非常榮幸能一起交流疫情影響下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問題。隱私權是人的一項特別重要的權利。喪失了隱私,就喪失了我們作為一個人的完整性。世界各個國家都在探索對個人數據和信息隱私的保護措施,以維護資訊時代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防止政府機關和商業機構以違背公民意願的方式去濫用其所掌握的信息資源謀取私利。我國也高度重視公民隱私權的保護。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法》在第四章「網絡信息安全」中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保管和使用進行了全面的規範。2019年,為深入貫徹習近平主席關於國家網絡安全工作要「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維護公民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指示精神,重點整治廣大網民反應強烈的侵犯個人信息和網絡違法犯罪等突出同題,我國完善和出臺了相關立法和規定,比較重要的主要有:

一是,修訂了《個人信息安全規範》的國家標準,明確《網絡安全法》所提出的「合法、正當、必要」基本原則的具體要求。

二是,頒布了《信息安全技術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收集個人信息基本規範》,確定APP收集的必要信息和權限範圍。

三是,制定了《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界定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是,公布了《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自評估指南》,為企業自查自糾提供參考。

這些法規初步構建了我國個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規範。

新冠疫情發生後,全國各地都在利用App的相關功能開展疫情防控,如收集人們的身份信息、行程軌跡、健康狀況等。App等信息化手段的運用一方面實現了防疫信息精細化管理,提升了防控工作的安全度、精準度和便捷度,另一方面也因為APP的高頻使用和大量信息的交換與傳播使得隱私安全事故發生的風險不斷擴大。要降低這一風險,健全完善並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是根本途徑和有力舉措。

今年,《民法典》(草案)將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其人格權編以專章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主體和相對人的義務作出了規定。第811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而且將隱私界定為」自然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這樣就把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進一步做了擴大。

本條之後,民法典草案又用6個條款詳細規定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具體保護內容。如將自然人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的範圍,規定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行蹤信息等。針對一些網際網路平臺企業、APP等任意侵犯用戶隱私和數據等問題,草案三審稿還將「使用」個人信息修改為「處理」個人信息,並增加規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前面大家都提到了,因為疫情防控的原因,很多個人信息被收集處理。根據民法典草案的相關規定,收集、處理這些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洩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疫情防控信息的收集者、控制者還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丟失的情況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依照規定告知被收集者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從總體上看,民法典草案的相關規定為後疫情時代個人隱私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相信草案通過後,將與《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一起,共同構築保護個人隱私的堅實基礎。當然,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個人隱私權的有效保護需要我們政府、企業和每個人共同自覺遵守法律,嚴格執行法律。我們相信,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監督執行機制的不斷健全,人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個人隱私權會得到越來越全面而有力的保護。

謝謝大家。

(責編:畢磊、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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