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資料
企業申請辦理一般增值稅退稅,須提供以下資料(均須加蓋申請企業的單位印章):
(一)退稅申請文件(帶文號),申請文件中須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申請退稅的依據,即企業依據某具體退稅政策的文件規定申請退稅。
2.退稅款所屬年度的可退稅項目的「銷售收入、稅率、銷項稅、進項稅、進項稅轉出、應繳稅金、應退稅金」等內容。
3.退稅企業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退稅企業須在退稅申請中承諾:「本企業(單位)了解並理解退稅政策,對所申報的退稅資料的真實和完整性負責」。
(二)《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原件。須按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稅入庫情況(不得匯總填列)。
(三)退稅企業須按《關於申報一般增值稅先徵後退報送補充資料的通知》(財駐粵監[2006]206號)的要求填報《退稅企業基本信息表》及《退稅企業申報信息表》。
(四)完稅憑證複印件。
1.申報人採用一般繳款書繳稅的,提供繳款書複印件。原則上要求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逐票加蓋印章,證明複印件與原件相符。如果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已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上加蓋了印章,證明稅款所屬時間和稅款已入庫意見,一般繳款書複印件可不加蓋印章。
2.申報人採用完稅證——匯總繳款書繳納稅款的,要求出具專門證明,其內容應包括每一完稅證對應的匯總繳款書編號、稅款金額、稅款所屬時間、稅款入庫時間。證明應加蓋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印章和稅款所入國家金庫的印章。
3.採用電子繳稅的,可憑所入國庫的電子繳稅回單向所在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認定後換取完稅證, 提供完稅證複印件。原則上要求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逐票加蓋印章,證明複印件與原件相符。如果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已在企業填列的《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不得匯總填列)上加蓋了印章,證明稅款所屬時間和稅款已入庫意見,完稅證複印件可不加蓋印章。
4.申報人申請退稅年度有出口貨物繳納增值稅或被稅務機關查補一般增值稅的,須提供相應的完稅憑證複印件。
(五)申報人退稅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六)申報人申報的增值稅退稅額計算過程,各數據須標明數據來源。各退稅企業應當嚴格區分可退稅產品與不可退稅產品,不得混淆。
(七)申報人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事業單位提供相應的收入支出表)複印件(加蓋印章)。凡符合每年申報退稅兩次的納稅人,在下半年申報退稅時必須提供當期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
(八)申報人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出版單位需提供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具有相關出版物的出版許可證。
(九)與增值稅有關的明細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轉出、已交稅金、未交增值稅金」等明細帳頁複印件(加蓋公章)。
(十)需要證明產權關係的申報人,須提供《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等產權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十一)申請退付「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增值稅的申報人,須提供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春、秋兩季下達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的複印件,並在相應書目上進行標註。
(十二)如有稅務機關稽查的,須提供《一般增值稅稽查結論》複印件。由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出具,並能夠證明申報人申請退稅年度一般增值稅應繳、實繳、欠繳(或多繳)以及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等有關情況的正式稽查文書,要求在複印件上加蓋稅務機關印章。
(十三)申報人有投資新設、股權結構調整、更名、分立、改制、註銷等事項,應提供相關工商登記變更、產權構成及其變更等法定證明文書的複印件。上述事項須報經主管部門同意的,應提供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十四)專員辦審批時需要的其他材料。包括為退稅電子化操作而需要的電子資料及軟盤等。
申報退稅受理時間
(一)採取申報退稅集中受理制,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1月30日為集中受理退稅時間。在此期間,將集中人力進行現場和書面審核,其他時間一般不受理退稅事項。
(二)對符合申請增值稅退稅的企業,原則上按年度辦理,但企業年退稅金額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可以半年申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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