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致危房,貴州91位村民「民告官」上訴到最高法再審勝訴

2020-09-22 中國網三農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 圖據紅星新聞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公開開庭,依法審理張習亮等91人訴貴州省織金縣政府、一審第三人貴州新浙能礦業有限公司織金縣綺陌鄉興榮煤礦(以下簡稱興榮煤礦)不履行地質災害治理法定職責糾紛一案,織金縣政府和興榮煤礦被當庭宣判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織金縣綺陌鄉興榮村村民張奎是訴訟人之一,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受興榮煤礦開採影響,2013年,他家一百多平的房子牆面出現裂縫,成了危房,被鑑定為Ⅳ級房屋,政府應組織其搬遷避讓,可是七年過去了,他們一家七口還住在危房裡。
「他們給我十多萬的賠償金,讓我自己找地方修房子,可是也沒跟我說可以搬去哪裡,所以我一直沒有籤合同,之前告了兩次都失敗了,這次終於有著落了。」張奎說。
房屋受損嚴重卻不組織搬遷避讓 91位村民將政府和煤礦公司告上法庭
紅星新聞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獲悉,經法院查明,自2013年起,興榮煤礦的陸續開採導致煤礦所在的貴州省織金縣綺陌鄉興榮村發生部分村民房屋開裂受損以及地表出現裂縫、下沉或隆起,地下水乾涸等地質災害。經村民向興榮煤礦和織金縣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後,織金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了調查、走訪,並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鑑定,制定地災處置方案,明確對村民房屋的處置原則為受損程度「Ⅰ、Ⅱ級維修,Ⅲ、Ⅳ級搬遷」。
此後,織金縣人民政府協調興榮煤礦向相關村民發放了受損房屋搬遷賠償金、房屋維修賠償金、田變地、荒蕪地賠償金、墳墓搬遷賠償金的等。但對於已經達到應當採取搬遷避讓標準的Ⅲ、Ⅳ級房屋,織金縣人民政府並未組織受災村民進行搬遷避讓,而是由興榮煤礦根據房屋受災程度支付房屋賠償金,由村民自行選址另建房屋。
興榮村村民張習亮等91人認為織金縣人民政府、興榮煤礦未採取實質性的治理措施,遂以織金縣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織金縣人民政府採取搬遷避讓措施。
據了解,該案曾經貴州省畢節市中級法院一審和貴州省高級法院二審審理。2017年,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習亮等91人認為賠償標準過低,要求全部搬遷,請求判決被告織金縣政府不履行地質災害治理職責的行為違法,判決被告履行地質災害治理職責,法院對原告採取搬遷避讓措施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張習亮等91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12月,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的行政判決。張習亮等91人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行政判決書 圖據裁判文書網

再審審查期間,第五巡迴法庭依法派員赴興榮村進行了實地察看,並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經審查,第五巡迴法庭依法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7514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
2020年9月21日上午,合議庭召開庭前會議,明確張習亮等91人的再審請求和織金縣政府、興榮公司的答辯意見,組織各方當事人交換了證據,歸納了再審審查的爭議焦點。當日下午兩點,正式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張習亮等91人的訴訟代表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織金縣政府副縣長、地災辦負責人員和委託訴訟代理人以及興榮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圍繞三個問題展開 地質災害責任如何承擔引發爭辯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圍繞法庭確定的三個爭議焦點問題進行了充分的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問題一:再審申請人是否已經符合搬遷避讓的條件?問題二:織金縣政府採取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是否可以有效保護受災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問題三:興榮煤礦在本案中是否屬於責任主體及如果屬於責任主體,應如何承擔責任?
其中,張習亮等91人認為,織金縣政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組織權威機構對興榮煤礦因採煤形成的地質災害進行動態監測、選擇安全的地點對村民進行整體搬遷。對此,織金縣政府強調,政府已經對興榮煤礦造成的地質災害履行了法定的監測、評估等職責,並在行政自由裁量的範圍內責成興榮煤礦對受災村民按1-4級受災標準進行有區別的貨幣補償、分散安置。

庭審現場 圖據紅星新聞

興榮煤礦則認為,案涉地質災害由煤礦開採導致,興榮煤礦正在按照相關規定在織金縣政府的指導下進行積極處理。已根據縣政府的要求停產,並根據村民受災標準進行了補償,同時還委託了第三方進行動態監測,但有村民不願意接受貨幣補償而要求整體搬遷。興榮煤礦訴訟代表還表示,本案是一個行政案件,興榮煤礦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搬遷避讓是行政自由裁量範圍,申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維權。興榮煤礦不應當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而應當通過民事訴訟來確定其民事責任。
對此,審判長魏文超有針對性地對三方當事人發問:「受災程度已達到Ⅲ、Ⅳ級標準的興榮村村民有多少戶?對於已經達到搬遷避讓標準的村民,政府採取了哪些具體措施?本案訴訟過程中,特別是二審判決後織金縣政府又採取了哪些防治措施?已實際搬遷的村民辦理了哪些手續?政府選定安置點後,受災村民為何不搬遷?」
最後,審判長魏文超向織金縣政府代表發問:「對於受災程度已經達到Ⅲ、Ⅳ級標準的村民,如果不及時採取有效搬遷避讓措施,一旦發生山體滑坡等災害導致人員傷亡,責任應當由誰來負? 」對此,織金縣政府副縣長沒有給出準確回復,地災辦負責人員解釋稱正因如此,他們一直在引導村民另建住所。
隨後,審判員賈清林、李濤、王海峰、楊軍也分別針對山體下沉、開裂是否仍有加重的趨勢,村民自行選擇建房地點是否在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之外,以及是否需要辦理相關規劃建設手續等問題進行了發問。
合議庭認為政府需積極作為 與興榮煤礦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織金縣政府出庭負責人在做最後陳述時表示,地質災害發生後,縣政府積極依法科學履職,採取和正在採取相應措施,為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會尊重法院的裁判。興榮煤礦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也表示,相信和服從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 圖據紅星新聞

此次庭審持續到下午6時許,合議庭經休庭評議後認為,根據本案已查明事實及現場察看情況,再審申請人所在村組受興榮煤礦開採影響,發生部分村民房屋開裂受損,地表出現裂縫、下沉或隆起,地下水乾涸等地質災害。雖然織金縣政府採取了部分防治措施,但對於已經符合搬遷條件的村民,未組織搬遷避讓。合議庭認為,對於搬遷安置點的確定、地質評估、建設規劃等,均需要地方政府的積極作為。為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於受災程度不重、尚未達到搬遷避讓條件的村民,織金縣政府應當協調興榮煤礦發放房屋維修、加固等賠償金;對於受災程度嚴重、已經達到搬遷避讓條件的村民,織金縣政府應當積極組織村民開展搬遷避讓工作;考慮到煤礦開採活動的動態性及其引發的地質災害具有滯後性,織金縣政府應當對興榮村的地質狀況持續進行監測,對於後續符合搬遷避讓條件的村民,應及時組織實施相關的搬遷避讓措施。
同時,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興榮煤礦應當承擔案涉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並承擔織金縣政府組織搬遷避讓措施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當庭宣判:
一、撤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黔行終2064號行政判決及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05行初13號行政判決;二、責令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政府根據興榮村村民受災程度及災情變化依法履行組織搬遷避讓的職責,相關費用由貴州新浙能礦業有限公司織金縣綺陌鄉興榮煤礦承擔。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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