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庭審現場。劉歡 攝
設在重慶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公開審理了張習亮等91人訴貴州省織金縣政府、一審第三人貴州新浙能礦業有限公司織金縣綺陌鄉興榮煤礦(以下簡稱興榮煤礦)不履行地質災害治理法定職責糾紛一案。織金縣政府和興榮煤礦被當庭宣判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煤礦開採致民房受損和地質災害
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獲悉,經法院查明,興榮煤礦的陸續開採導致煤礦所在的貴州省織金縣綺陌鄉興榮村發生部分村民房屋開裂受損以及地表出現裂縫、下沉或隆起,地下水乾涸等地質災害。村民向興榮煤礦和織金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後,織金縣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了調查、走訪,並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鑑定,制定地災處置方案,明確對村民房屋的處置原則為受損程度「Ⅰ、Ⅱ級維修,Ⅲ、Ⅳ級搬遷」。
此後,織金縣政府協調興榮煤礦向相關村民發放了受損房屋搬遷賠償金、房屋維修賠償金、田變地、荒蕪地賠償金、墳墓搬遷賠償金等。但對於已經達到應當採取搬遷避讓標準的Ⅲ、Ⅳ級房屋,織金縣人民政府並未組織受災村民進行搬遷避讓,而是由興榮煤礦根據房屋受災程度支付房屋賠償金,由村民自行選址另建房屋。
興榮村村民張習亮等91人認為織金縣政府、興榮煤礦未採取實質性的治理措施,遂以織金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織金縣人民政府採取搬遷避讓措施。
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駁回張習亮等91人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張習亮等91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三大爭議焦點 三方各執一詞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確定三個爭議焦點問題:再審申請人是否已符合搬遷避讓條件?織金縣政府採取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是否可以有效保護受災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興榮煤礦在本案中是否屬於責任主體及如果屬於責任主體,應如何承擔責任?
張習亮等91人認為,織金縣政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組織權威機構對興榮煤礦因採煤形成的地質災害進行動態監測、選擇安全的地點對村民進行整體搬遷。
織金縣政府強調,政府已對興榮煤礦造成的地質災害履行法定的監測、評估等職責,並在行政自由裁量的範圍內責成興榮煤礦對受災村民按1-4級受災標準進行有區別的貨幣補償、分散安置。
興榮煤礦認為,案涉地質災害由煤礦開採導致,興榮煤礦正在按照相關規定在織金縣政府的指導下進行積極處理;已根據縣政府的要求停產,並根據村民受災標準進行補償,同時還委託第三方進行動態監測,但有村民不願意接受貨幣補償而要求整體搬遷。本案是一個行政案件,興榮煤礦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搬遷避讓是行政自由裁量範圍,申請人可通過民事訴訟維權。興榮煤礦不應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而應通過民事訴訟來確定其民事責任。
對此,審判長魏文超有針對性地對三方當事人發問,包括「對於受災程度已達Ⅲ、Ⅳ級標準的村民,如果不及時採取有效搬遷避讓措施,一旦發生山體滑坡等災害導致人員傷亡,責任應當由誰來負」?
最高法當庭宣判 政府和煤礦擔責
合議庭經休庭評議後認為,雖然織金縣政府採取了部分防治措施,但對於已經符合搬遷條件的村民,未組織搬遷避讓。對於搬遷安置點的確定、地質評估、建設規劃等,均需要地方政府的積極作為。為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於受災程度不重、尚未達到搬遷避讓條件的村民,織金縣政府應當協調興榮煤礦發放房屋維修、加固等賠償金;對於受災程度嚴重、已經達到搬遷避讓條件的村民,織金縣政府應當積極組織村民開展搬遷避讓工作;考慮到煤礦開採活動的動態性及其引發的地質災害具有滯後性,織金縣政府應當對興榮村的地質狀況持續進行監測,對於後續符合搬遷避讓條件的村民,應及時組織實施相關的搬遷避讓措施。同時,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興榮煤礦應當承擔案涉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並承擔織金縣政府組織搬遷避讓措施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法庭當庭宣判,責令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政府根據興榮村村民受災程度及災情變化依法履行組織搬遷避讓的職責,相關費用由貴州新浙能礦業有限公司織金縣綺陌鄉興榮煤礦承擔。(記者 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