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複議機關責令履行補償職責行為的救濟及處理

2020-09-05 狄城普法驛站

☑ 裁判要點

1.針對行政機關不履行補償職責的行為,複議機關已經作出複議決定予以糾正。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機關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複議決定的,複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履行複議決定。如果複議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沒有採取責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當事人也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在複議機關已經改變了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作出複議決定要求其在調查核實完善手續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予以補償的情況下,當事人針對同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請求不應支持。

3.行政機關如果無法與當事人達成補償協議,應當及時以調查核實結果為依據作出書面補償決定並向對方送達。以無法達成協議為由拖延履行複議決定,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也不利於行政爭議的及時化解。

4.在被徵收人的地上附作物數量無法查清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的地上附作物數量查明後依法補償,而不能僅以被徵收人部分地上附作物不合法為由駁回被徵收人要求補償的訴訟請求。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593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建軍,男,,漢族,住山西省永和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永和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永和縣正大路。

法定代表人:範洋平,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再審申請人劉建軍因訴永和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永和縣政府)行政補償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晉行終48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鴻達、審判員李小梅、審判員仝蕾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建軍申請再審稱: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永和縣政府負有對劉建軍土地及地上物進行補償的義務。永和縣政府於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答覆說明中,已經自認應當對劉建軍進行補償,並明確告知等後續資金陸續到位,將依法依規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原審法院以霍永高速永和西段施工隊四分部法人代表朱曉軍籤寫的情況說明並非與永和縣政府籤訂為由,認為永和縣政府無需承擔補償義務,認定基本事實錯誤。2.劉建軍並不存在搶栽搶種的行為,其主張應予補償的油松屬於(2015)永政發34號文件補償範圍之內,二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依法改判,判令永和縣政府按照(2015)永政發34號文件規定的補償標準對劉建軍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劉建軍起訴要求確認永和縣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違法,並要求判令永和縣政府按照(2015)永政發34號文件規定的補償標準,對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經查,劉建軍於2016年向臨汾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確認永和縣政府行政不作為違法,責令永和縣政府履行職責。臨汾市人民政府作出臨政複決〔2017〕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責令永和縣政府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劉建軍的補償申請予以答覆說明,並在調查核實完善手續的基礎上對劉建軍予以補償。據此,針對永和縣政府的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複議決定予以糾正。行政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履行複議決定。如果行政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對被申請人沒有採取責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請人也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劉建軍在複議機關已經改變了永和縣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作出複議決定要求永和縣政府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劉建軍的補償申請予以答覆說明,並在調查核實完善手續的基礎上對劉建軍予以補償的情況下,劉建軍針對同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請求不應支持。

應予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在被徵收人的地上附作物數量無法查清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的地上附作物數量查明後依法補償,而不能僅以被徵收人部分地上附作物不合法為由駁回被徵收人要求補償的訴訟請求。本案劉建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永和縣政府對其進行補償,並提交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相關證據。原審法院查明永和縣政府同意按照被徵收土地數量對劉建軍進行補償,同時認為劉建軍種植的油松並非一律不補償,而是根據相關評估機構作出評估結果後適當補償。但卻以劉建軍提交的《霍永高速永和西段四分部關於徵用群眾油松苗木的情況證明》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一致為由駁回劉建軍的訴訟請求,存在瑕疵。考慮到在複議機關已經對被訴行政行為予以糾正的情況下,劉建軍的本案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故本案無進入再審的必要。

另需說明的是,行政複議決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應積極履行複議決定內容。本案臨汾市人民政府已經作出臨政複決〔2017〕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責令永和縣政府在調查核實完善手續的基礎上對劉建軍予以補償,永和縣政府如果無法與劉建軍達成補償協議,應當及時以調查核實結果為依據作出書面補償決定並送達給劉建軍。以無法達成協議為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也不利於行政爭議的及時化解。

綜上,劉建軍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建軍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馬鴻達

審判員 李小梅

審判員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書記員 王 寧

來源: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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