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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違法佔地的認定和救濟
☑ 裁判要點 行政機關的建設項目佔用當事人的承包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行政機關未提供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能證明其佔地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對當事人的承包土地進行徵收並給予補償,其所承包土地客觀上已不能恢復、返還。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確認強行佔用土地違法的同時,責令其採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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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違法佔用承包地的行政賠償
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若行政機關違法佔用承包地,承包者可以依法要求行政賠償。案情介紹:楊先生繫懷寧縣金拱鎮裡仁村村民,在村中擁有合法的承包田。後楊先生依據《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申請,懷寧縣人民政府未作出任何答覆。故楊先生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對違法佔用承包地的行為對楊先生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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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後,當事人是否有權通過行政補償程序要求對其補償?
相關案例: 最高法判例:行政機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能否一併解決強拆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 最高法判例:當事人被強制拆除的房屋已經通過徵收補償程序得到補償,其請求再予以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法判例:能否判令通過行政補償程序解決賠償問題 ☑ 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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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違法收回承包地的認定和損失賠償
民事途徑解決:行政機關提前收回土地,也意味著當事人籤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提前解除,對因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經營利潤的損失及相關賠償,當事人可選擇通過民事訴訟的形式主張其基於承包合同的違約賠償。行政機關並非該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故當事人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主張被訴行政機關依據合同責任賠償其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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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房屋承租人對補償利益如何尋求救濟?
本院於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3265號行政裁定,決定提審本案。提審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因此,房屋實際經營者(承租人)可通過房屋所有權人即被徵收人向政府房屋徵收機構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並提出相應的補償要求,經協商一致達成補償協議或者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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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非訴行政執行裁定的救濟途徑
【裁判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7)最高法行申2885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何恬,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兩江新區。委託訴訟代理人沈彩蓉(何恬之母),住重慶市兩江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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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村委會侵犯了村民合法權益行為的救濟途徑
最高法院判例:村委會侵犯村民合法權益行為的救濟途徑——張雲泉訴東陽市政府、東陽市國土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裁判要旨】村民委員會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兩條救濟途徑: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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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外嫁女」獲得安置補償權益的法律保障和安置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發布的行政訴訟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典型案例之五認為,《溫嶺市個人建房用地管理辦法》《溫嶺市工業城二期用地範圍房屋遷建補償安置辦法》將「應遷出未遷出的人口」及「已經出嫁的婦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請個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規定精神不符。由此可見,法律層面僅僅落實到保障已出嫁婦女獲得補償安置權益的程度,並沒有規定能否單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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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未批先佔的救濟方式
【裁判要旨】對於徵地批覆獲得前的違法佔地行為,在行政機關未出臺補償方案和補償措施,涉案土地的補償標準及補償程序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進行先期裁量,應當由行政主體先行處理,因此人民法院直接確定賠償數額的裁判時機並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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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對違法佔地及損失賠償問題的處理
☑ 裁判要點因修建鐵路佔用土地,被訴行政機關對土地及房屋未依法履行徵收補償程序,人民法院應判決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同時可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補救措施,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履行法定徵收職責。因違法佔地得到的損失賠償應不低於因徵收土地及房屋依法應當獲得但尚未得到的補償,在相關徵收補償標準尚未確定、對當事人的賠償請求尚缺乏直接判決基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同時責令被訴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徵收補償職責,對相關補償問題作出處理,解決當事人主張的權益受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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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因收回土地「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的確定標準和確定方式
行政機關依法啟動收回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序,並對因規劃管制而無法開發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補償,既有利於自然保護,也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但行政機關在作出收地決定前,未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也未遵循《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5條和第20條規定的正當程序要求,有違程序正當原則。 2.「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的確定標準和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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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因土地使用權收回而給予「適當補償」的標準和方式
,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本院於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5729號行政裁定,依法提審本案。提審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一、二審法院查明:1980年,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萬寧縣(現××)××海南××自然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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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判決駁回原告賠償請求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9)最高法行賠申1342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秋葉,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西平縣。再審申請人陳秋葉因訴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西平縣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賠終483號行政賠償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鴻達、審判員聶振華、審判員袁曉磊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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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非訴行政執行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產生爭議後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裁判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7)最高法行申2885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何恬,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兩江新區。對於上述關於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是屬於行政性的還是司法性的,所產生的爭議尋求何種救濟途徑,歷來存在爭議。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如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合法,目前可以有以下兩種救濟途徑:一是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非訴審查程序中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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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拆除沒有產權手續但具有一定信賴利益的房屋,應給予適當補償
在案涉房屋拆除前,行政機關還組織人員對當事人的房屋進行信息採集,對房屋結構、面積等進行了確認,並且經調查核實了解到案涉房屋原為招商引資項目,後因徵收被拆除。據此,當事人的房屋雖然沒有相關產權手續,但其對於該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賴利益。行政機關應對當事人予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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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人選擇救濟途徑之後,不可隨意變更
【最高法院判例】賠償請求人選擇了救濟途徑且未被準許撤回,其不能再隨意變更救濟途徑裁判精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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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佔地該如何認定及相應的救濟方式
【最高法院判例】違法佔地該如何認定及相應的救濟方式裁判原文:徵收項目建設工程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若相關行政機關未提供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能證明其佔地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在案涉集體土地已經被徵收並給予補償的情況下,當事人所承包土地客觀上已不能恢復、返還,因此,原審法院責令有關行政機關採取補救措施並無不當。相關行政機關應依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完善用地審批手續,及時足額發放補償款項,以保護被佔用土地農戶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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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因不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發生爭議的救濟途徑
申言之,即使當事人因超過法定期限無法對不動產登記行為通過提出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也仍可以選擇其他途徑尋求救濟。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380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馮行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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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一個「外嫁女」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2009年因城市改造該承包地被徵收,新旺村委會按被徵承包地總畝數26.4畝計算,將數額為1437050元的徵收補償款(每畝補償款為54433.71元)全部發放給霍保喜。一審宣判後原告霍三女、被告霍保喜均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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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行政機關為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作出的補償決定是否可訴
(2020)最高法行賠申300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秦蘭枝,女,1958年6月1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秦蘭枝申請再審稱:1.(2015)鄭行初字第584號行政判決僅是對鄭州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確認,並未直接對補償數額作出判決,且該訴系履行補償職責之訴,不能成為提起國家賠償之訴的阻卻事由。2.秦蘭枝要求賠償的權利與應依法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不衝突,一審判決以鄭州高新區管委會在國家賠償程序中已做出補償決定為由否定秦蘭枝提起賠償之訴的權利,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