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外嫁女」獲得安置補償權益的法律保障和安置方式

2020-09-22 廣西普法

【裁判要點】


對於已出嫁婦女和土地相關的權益保護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發布的行政訴訟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典型案例之五認為,《溫嶺市個人建房用地管理辦法》《溫嶺市工業城二期用地範圍房屋遷建補償安置辦法》將「應遷出未遷出的人口」及「已經出嫁的婦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請個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規定精神不符。由此可見,法律層面僅僅落實到保障已出嫁婦女獲得補償安置權益的程度,並沒有規定能否單獨安置。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1249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胡小帥,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縉雲縣壺鎮鎮,現住縉雲縣壺鎮鎮。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省縉雲縣人民政府。住所地:縉雲縣黃龍路**。

法定代表人:王正飛,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省縉雲縣壺鎮鎮人民政府。。住所地:縉雲縣壺鎮鎮華強路**

法定代表人:周子會,該鎮人民政府鎮長。

再審申請人胡小帥訴被申請人浙江省縉雲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縉雲縣政府)、縉雲縣壺鎮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壺鎮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浙11行初39號行政判決:駁回胡小帥的訴訟請求。胡小帥不服提起上訴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浙行終90號行政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駁回胡小帥的起訴。胡小帥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胡小帥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縉雲縣政府、壺鎮鎮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職責。主要事實和理由為:1.應認定胡小帥獨自成戶。依據實務覆核結果認定胡小帥與父母為一戶,忽略了實際上其已析產分戶。2.移民政策在適用上顯失公平。依據實務調查,與胡小帥同樣是新分戶的有15位,除其本人和姐姐以及一人因特殊原因要求並戶外,另12位均按析產後的面積給予獨立一戶安置。3.胡小帥屬已析產分戶的農村移民,縉雲縣政府、壺鎮鎮政府僅與其父胡偉方戶籤訂搬遷安置協議,未與其籤訂。4.即使並戶安置並無不當,因搬遷安置協議系其母以其父名義與縉雲縣政府、壺鎮鎮政府籤訂,協議無效。5.對出嫁女群體與男性村民採取區別對待,違背人人平等原則。

本院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胡小帥結婚分戶登記後,能否要求縉雲縣政府和壺鎮鎮政府對其單獨進行安置。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分戶等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考慮到該條例制定於1958年,故戶口分戶登記僅僅是戶籍管理層面的措施,不涉及補償安置問題,胡小帥不能僅依據分戶情況申請單獨安置。

其次,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看,補償安置的基礎是徵收土地,同時考慮被安置人口的數量。從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看,胡小帥因結婚分戶登記後,其名下並沒有獨立的房產和宅基地。對於已出嫁婦女和土地相關的權益保護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發布的行政訴訟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典型案例之五認為,《溫嶺市個人建房用地管理辦法》《溫嶺市工業城二期用地範圍房屋遷建補償安置辦法》將「應遷出未遷出的人口」及「已經出嫁的婦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請個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規定精神不符。由此可見,法律層面僅僅落實到保障已出嫁婦女獲得補償安置權益的程度,並沒有規定能否單獨安置。從一審、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看,2010年5月水庫建設徵地調查時,胡小帥和其父母、姐姐胡彬楚登記在一戶。2013年11月,胡小帥在公安機關進行分戶登記,但沒有獨立的房產。2017年5月31日,胡小帥之母王錦華以其父胡偉方名義與壺鎮鎮政府籤訂《潛明水庫一期工程移民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排屋)》。該協議已經將胡小帥作為農村移民進行安置,並約定胡小帥參加有土安置,且確認胡小帥和其父母、姐姐胡彬楚選擇的搬遷安置方式為排屋安置,建築佔地面積為112平方米。也就是說,胡小帥雖然已經結婚分戶登記,但其補償安置權益並未被排除在外,當地政府的做法不違背前述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

再次,從各地自行探索的情況看,雖然部分地區規定同居一處分戶登記的可以分別安置,但設定了非常嚴格的條件,比如「三代同居一處且第三代子女已經成年」「四代同居一處」等。在縉雲縣當地沒有更為寬鬆規定的情況下,胡小帥要求對其單獨安置缺乏規範性文件層面的支持。

綜上,胡小帥的補償安置權益已經體現在前述安置協議中,其在迴避前述安置補償協議,且該協議效力仍然存在的情況下,另行起訴要求被申請人對其單獨安置,缺乏法律、司法實踐以及規範性文件層面的支持,且勢必導致重複安置的問題,故二審法院駁回其起訴並無不當。胡小帥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胡小帥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紹華

審判員  何 君

審判員  朱宏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朱 萌


來源:魯法行談、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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