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安置補償是以「戶」為單位,不是以「宅」為單位

2020-12-19 狄城普法驛站


裁判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的規定,一般來說,安置補償是以「戶」為單位,不是以「宅」為單位。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022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桂香,女,1980年出生,住河南省鄭州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蘇建設,該區區長。

再審申請人張桂香因訴被申請人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二七區政府)拆遷補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行終1141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桂香申請再審稱,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再審本案;撤銷一、二審行政裁定,依法審理並判決撤銷二七區政府對其位於二七區侯寨鄉八卦廟村宅院的高價院認定,判決二七區政府對上述宅院按照合法有效宅院進行拆遷補償。事實和理由:張桂香的房屋建於2007年,而張桂香與張申樓是2008年結婚。案涉房屋屬於張桂香婚前個人財產。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張桂香對該房屋單獨享有所有權。張桂香婚前已有的獨立宅院完全符合拆遷改造項目指揮部關於合法院的認定,但拆遷改造項目指揮部卻以張桂香已婚,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為由,不讓張桂香以合法院籤訂協議,並將張桂香的戶口強行隨張申樓一起遷走,此舉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的規定,安置補償是以「戶」為單位,不是以「宅」為單位。張桂香已經參與過以「戶」為單位的安置補償,其再以自己婚前擁有單獨宅院未獲得正常安置補償為由請求單獨安置補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一戶一宅」原則。而且,2018年7月2日,張桂香已就其個人婚前擁有的單獨宅院與鄭州市二七區侯寨鄉八卦廟村拆遷改造項目指揮部籤訂了《拆遷住宅房屋產權置換補償安置協議》,並領取了拆遷安置補償費用。該協議系雙方自願籤訂,符合安置補償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中的「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另,張桂香在2018年7月2日即已知道其涉案房屋補償安置的標準,其於2019年11月11日就其補償安置問題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的法定起訴期限。張桂香提起本案訴訟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張桂香的起訴,並無不當。

綜上,張桂香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桂香的再審申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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