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對於徵地批覆獲得前的違法佔地行為,在行政機關未出臺補償方案和補償措施,涉案土地的補償標準及補償程序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進行先期裁量,應當由行政主體先行處理,因此人民法院直接確定賠償數額的裁判時機並不成熟。待涉案土地被依法批覆徵收之後,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及時履行相關的土地補償安置義務,對涉案土地尚未補償的部分予以補償到位。若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安置行為不服,可另行主張權利。上述分析在肯定了後續行政程序的必要性、對行政機關提出義務性要求的同時,亦強調了被侵權人的救濟途徑,能夠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有關「採取補救措施」的相似效果。
【裁判文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302號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提醒各位朋友們:對於「未批先佔」的情況,先向相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如果政府信息公開表明沒有徵地批准文件,可以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查處申請,請求國土資源部門對地方政府的違法徵地或相關企業的違法佔地行為進行查處。
如果自然資源部門涉及行政不作為,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維護被佔地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