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行政機關並未將案涉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也未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限期拆除案涉房屋並退還土地。在案涉房屋拆除前,行政機關還組織人員對當事人的房屋進行信息採集,對房屋結構、面積等進行了確認,並且經調查核實了解到案涉房屋原為招商引資項目,後因徵收被拆除。據此,當事人的房屋雖然沒有相關產權手續,但其對於該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賴利益。行政機關應對當事人予以適當補償。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859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慄朝舉,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業峰,該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蘇碧野,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代作華,女,1958年出生,漢族
代作華訴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睢陽區政府)不履行徵收補償法定職責一案,再審申請人睢陽區政府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終295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鴻達、審判員李小梅、審判員袁曉磊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睢陽區政府申請再審稱,1.案涉房屋建設在集體所有的耕地上,建設房屋時未經法定程序批准,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違法建築。代作華早在2014年已自行拆除案涉房屋,但睢陽區政府2016年7月26日才作出《關於對商丘市漢梁文化公園二期建設項目實施房屋徵收的決定》(商睢政〔2016〕9號),代作華自行拆除房屋的行為與房屋徵收行為不具有關聯性,不應由睢陽區政府支付代作華房屋徵收補償款。2.代作華不是案涉房屋佔用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亦不是該土地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二審判決適用安置補償標準,無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並改判駁回代作華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睢陽區有關部門並未將案涉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也未按照相關規定要求代作華或商丘寧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拆除案涉房屋並退還土地。在案涉房屋拆除前,睢陽區政府還組織人員對代作華的房屋進行信息採集,對房屋結構、面積等進行了確認。一審法院在審理期間向當時負責徵遷工作的睢陽區古城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了解到案涉房屋原為招商引資項目,後因徵收被拆除,案涉房屋信息採集表載明的情況是真實的。據此,代作華的房屋雖然沒有相關產權手續,但代作華對於該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賴利益。代作華自行將其房屋拆除是為配合睢陽區政府實施漢梁文化公園二期項目建設,不能以拆除行為發生在徵收決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間的關係,睢陽區政府應對代作華予以適當補償。一、二審法院並未按照被徵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判令睢陽區政府對代作華進行安置,而是參照睢陽區政府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按照675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補償數額,並無不當。
綜上,睢陽區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