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業績墊底,被「末位淘汰」合法嗎?解除合同後,單位是否應一次性...

2020-12-18 身邊24小時

職工小夥伴們注意啦!

「末位淘汰」的做法

目前司法裁判指引均不認可: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其中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屬違法解除行為。

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要先對其調崗或培訓,如果仍然不能勝任,公司可以通過勞動合同法第40條進行解除,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說「末位淘汰」是不合法的哦!

遇到這樣的公司

有些人會自己選擇離職

而離職後又有很多人會遇到工資不結清的情況

讓我們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敏敏是一家玩具公司的銷售。上個月底敏敏與單位兩年的合同到期了,單位提出不再與其續約。在辦理完工作交接後,HR告知,她尚有一些加班工資目前無法支付,可能要到明年才可以付清。敏敏十分錯愕,都終止勞動合同了,工資都不能付付清楚嗎?

【來源:松江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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