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關於加強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 ||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27日02:19 人民網 |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為加強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有效地防止非典型肺炎的傳播,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格實行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屬地管理制度。"非典"防治工作中,省內單位(含中央在鄂單位、駐軍、武警部隊)不分行政隸屬關係,都要接受所在市、州、縣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籌協調。各級"非典"防治工作指揮部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統一指揮調度轄區內的醫療衛生資源和醫療人員隊伍。出現緊急疫情時,各級"非典"防治工作指揮部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各級政府、各部門都要確保政令暢通,各司其責,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二、嚴格對受到非典型肺炎感染的人員和場所採取隔離措施。對於受到非典型肺炎擴散汙染的人員和場所,應當依法對病人進行隔離,對場所進行封鎖,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個人必須給予配合。 隔離對象:(1)確診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2)疑似非典型肺炎的病人;(3)與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員。 封鎖對象:(1)受到非典型肺炎汙染的醫院、工廠、學校、賓館、飯店、寫字樓、居民住宅。自然村、建築工地及其他特定場所;(2)受非典型肺炎汙染的動物和共他物品。 需隔離的人員或封鎖的場所,由市、州、縣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切斷非典型肺炎傳播的需要確定,並予以公告和組織實施。被隔離或被封鎖的人員應當自覺遵守規定,服從管理,不得擅自離開隔離地點或封鎖場所;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接觸隔離人員或進入封鎖場所;對被隔離的動物和物品,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隔離或封鎖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機關決定並予以公告。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勸阻、制止;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隔離或封鎖;對阻撓隔離或封鎖,情節嚴重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凡從外省進入湖北境內的所有人員都要自覺接受健康登記。通過飛機、火車、汽車、輪船等各種交通工具進入我省的外來人員,一律實行健康申報,並測量體溫。所有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均要設立留驗站,對經檢測發現有發熱、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疑似病狀人員,必須就地留驗觀察,並迅速報告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疾控機構應立即趕赴現場妥善處置。處於省界的各市。縣交通道口,應當要求來自"非典"病例發生地區的長途客貨車及其他車輛的人員,填寫健康申報表,並測量體溫,做好記錄,對發熱人員,及時報告當地"非典"防治部門。 各類飯店、旅店、招待所等,在旅客入住時要填寫健康申報表,並對旅客實行日查巡制度,旅客應予配合;發現非典型肺炎疑似症狀,立即報告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城鄉基層組織要對返鄉人員和外來人員逐一進行健康登記,及時跟蹤觀察其健康狀況,發現情況應立即報告。 四、嚴格疫情報告制度,鼓勵社會監督。非典型肺炎的報告必須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執行。疫情報告實行屬地化管理,軍隊、武警、廠礦企業、學校等部門和系統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非典型肺炎疫情,必須按照要求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加強對非典型肺炎疫情報告的管理與指導,加強對當地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疫情報告的監督檢查。各級各類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緩報、瞞報和漏報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現緩報、瞞報和漏報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醫療衛生保健人員發現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疫情。各零售藥店、個體診所工作人員,對前來購買治療發熱、咳嗽藥品的人員,要詳細詢問、了解有關情況,力勸患者及時到醫院就診。 各定點醫院、疾病控制中心、"非典"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政府辦公室、公安、衛生等部門,都要向社會公開諮詢、投訴、求助電話,所有電話24小時值守,井及時處理相關信息。鼓勵居民對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監督,一經發現發病者、有密切接觸者和近期從疫區到來的人員,都有義務向疾控中心或指定部門報告。 加強農村疫情預防、監測工作。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農村基層醫務人員的相關業務培訓,組織城鎮醫務人員到農村指導、幫助工作,在廣大農村普遍建立監測點。要通過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非典型肺炎的預防知識,提高農民的防範意識,進行群防群控,嚴防疫情向農村擴散。 五、加強對定點醫院的管理,強化一線工作人員的職業防範。各指定醫院要嚴格按照"非典"防治技術方案要求,做好醫務人員培訓、藥品器械準備工作,控制醫院內感染,加強對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醫療管理,高度重視醫護人員的身體健康和安全保護。定點醫院要加強對病房、飲用水和糞便等排放物的消毒,改善水房和廁所設施,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置感應式水龍頭,避免人員交叉傳染。定點醫院與外界聯繫,要儘量使用電話、網絡、傳真等數據傳輸手段,儘可能避免與院外人員直接接觸。 各醫療衛生機構、機場、鐵路、車站、碼頭、海關等部門的一線工作人員,以及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戴口罩上崗和其他必要的防護制度。 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對發現的"非典"息者,一律無條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更不得將患者擅自轉送外地。治療"非典"患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非典"患者治療經費問題的緊急通知》(鄂政辦電(2003)44號)要求解決。 六、做好後勤保障,加強市場監管。各級衛生、藥監、工商、物價等部門要立即組織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生產、儲備、確保各種醫療用品不斷檔、不漲價。對趁機製售偽劣產品、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行騙牟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堅決依法查處,從嚴從快打擊。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關心和愛護戰鬥在"非典"一線的醫護人員、工作人員以及他們的家人,做好後勤保障,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要關心"非典"患者及其家屬,幫助他們克服困難,戰勝疾病。 七、加大宣傳力度,維護社會穩定。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正確決策,宣傳傳染病防治法與防治知識,讓人民群眾知道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治,樹立群眾的信心。倡議在"非典"防範時期,互相見面不握手,彼此經常性互相提醒,自覺維護公共衛生,自覺落實防擴散措施。 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足夠的警力,加強對社會面的巡邏、防範和控制,嚴密防範,全力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民航、鐵路、港航公安機關要加強對空港、車站、碼頭的值勤巡邏,強化安全檢查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疫情檢查工作,切實維護正常秩序。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與衛生部門的聯繫,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非典型肺炎的情況和接報的有關疫病的報警,要迅速通報衛生部門,並依法協助採取強制隔離措施。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宣傳部門,做好對廣大群眾的宣傳教育工作,及時解疑釋惑,穩定群眾情緒,防止以訛傳訛,引起社會恐慌,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五一"期間預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緊急通知》(鄂辦發電(2003)43號)要求,加強節假日值班工作,嚴格控制外出開會、旅遊、考察活動,嚴格限制舉辦大型活動,大力開展全民愛國衛生運動,切實做好公共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管理和消毒工作,嚴防通過交通工具傳播非典型肺炎,盡力阻斷非典型肺炎病源進入校園。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將本《通告》翻印,廣泛張貼,並組織機關、街道、鄉鎮,對所轄區域內的單位落實本通告的情況進行檢查。 本通告從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人民日報駐湖北記者站、人民網湖北視窗供稿)來源:人民網 2003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