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糾紛:一例因化療毒副作用致病人死亡,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案例
【摘要】患者吳某某因化療到被告處就診,後死亡,死亡診斷:胃惡性腫瘤,粒細胞缺乏,發熱,惡性惡病質。事後,原告曾找醫院主治醫生曾某詢問死亡原因,遭到主治醫生一口拒絕,且態度極度蠻橫、甚至叫囂不滿可以幹架。被告醫方作為一家國家大型醫院,對事前、事後處理極度不負責、敷衍了事的態度,令患者家屬極度憤怒和不滿。因醫患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引發本案糾紛。
-
醫療糾紛:一例因化療毒副作用致病人死亡,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案例
【摘要】患者吳某某因化療到被告處就診,後死亡,死亡診斷:胃惡性腫瘤,粒細胞缺乏,發熱,惡性惡病質。對患者未進行全面排查和治療,錯過最佳治療時機,直到不可收拾的局面才採取搶救措施,導致患者死亡。事後,原告曾找醫院主治醫生曾某詢問死亡原因,遭到主治醫生一口拒絕,且態度極度蠻橫、甚至叫囂不滿可以幹架。被告醫方作為一家國家大型醫院,對事前、事後處理極度不負責、敷衍了事的態度,令患者家屬極度憤怒和不滿。
-
醫療糾紛:未重視術後食管空腸吻合口瘻,致胃癌患者繼發膿胸死亡
【摘要】患者陳某某(已故)於2016年1月4日因「胃癌新輔助化療三周期後」入住被告處,行「胃癌根治術+腸粘連松解術+胰腺修補術」。術後診斷:胃癌根治術後,吻合口瘻,肺部感染,膿胸,膿毒血症,感染性休克。陳某某於2016年5月28日死亡。
-
越級手術患者死亡 醫院被判擔全責賠償85.6萬元
中國消費者報重慶訊(記者劉文新)重慶市兩江新區第一人民醫院是一家二級醫院,不具備開展「腹腔鏡下全膀胱切除術」等複雜手術的資質,卻違規為55歲的患者實施該手術,導致患者術中、術後大出血,最終不治身亡。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該醫院承擔全部民事責任,賠償患者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濟損失共計85.69萬元。
-
醫療糾紛:腫瘤放療中存在過錯致病人死亡,醫方承擔60%賠償責任
患者國某某在被告處接受以門診形式進行放射治療。放射結束後患者國某某放射區域出現紅腫、水泡、潰爛、疼痛不止,並伴有咳嗽及呼吸不暢的症狀,導致患者不幸去世。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法院經審理認為,x市中心醫院在對患者國某某的放射治療過程中存在患者所呈現的皮膚放射性損傷程度難以用常規放療併發症解釋的矛盾性的醫療過錯,認定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合計為567307.52元。
-
醫療糾紛:手術治療出現腦出血併發症致病人死亡,賠償約150萬元
第三次手術後,患者就一直被安排在醫院的重症監護室,3個月後轉入普通病房。四.醫療過錯分析醫方對右側聽力障礙11年,右側面部疼痛7月病人收入院進一步治療,醫方無過錯;經MRI證實右側橋小腦角佔位、聽神經瘤?
-
醫療糾紛:手術治療出現腦出血併發症致病人死亡,賠償約150萬元
【摘要】患者高某右側聽力障礙11年就診於被告醫院,診斷為聽神經瘤行手術治療,治療後出現了腦出血。在長達1年多的住院過程中,患者始終未醒來。2019年6月25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術後出現右小腦血腫、腦疝主要與醫方手術有關,應為手術併發症(但並非完全不可避免)。
-
醫療糾紛:外請專家手術導致患者死亡,醫院退還會診費並賠償損失
【摘要】趙某某於6年前無明顯原因及誘因突感頭痛,至x市中心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家屬同意由外請專家為趙某某進行手術,支出會診費1.1萬元。術後腦內血腫,後患者死亡。法院經審理認為,病程記錄載明系外請專家x腦科醫院林某某非主刀手術,而是指導李某某主刀實施手術,被告應將此1.1萬元會診費返還給原告。
-
手術記錄涉嫌偽造,醫院承擔80%的過錯責任
4.2014年8月6日下午13點50分許,曹某在有肢體活動時,無任何先兆突發心跳驟停,心電圖示室顫,伴有呼吸停止雙瞳孔散大,無對光反射。即給予心肺復甦成功。後出現了心肺復甦併發症,如肋骨骨折和氣胸,對病情發展、演變、轉歸具有不利影響。其心臟驟停考慮為電解質紊亂、手術出血、下丘腦和垂體功能障礙以及顱壓高、腦疝所致。
-
新生兒死亡,醫院無責卻賠償8萬元,原因為何?
新生兒死亡,醫院無責卻賠償8萬元,原因為何?在產室順產期間突現胎心減慢至55次/分(醫院候產記錄單記載為80-110次/分),助產醫生指示王某做下蹲助產動作,胎心不恢復,醫院向患者及家屬詳細交代病情後,患者及家屬籤字同意剖宮產,手術順利產下一名嬰兒,經診斷為新生兒重度窒息。同日,新生兒被送往乙醫院治療。
-
醫療糾紛:腫瘤治療後出現骨髓抑制,未予收住院治療導致感染死亡
【摘要】賁門胃底癌患者在醫院行同步放化療後,因感染而死亡。患方認為醫院存在過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患者住院期間化療後無不良反應,患者發生病情惡化。三.屍檢結果患者死亡後醫院告知患者家屬是否屍檢,患者家屬未要求屍檢。
-
糖尿病併發症是引起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嗎?
糖尿病是一個慢性疾病,本身血糖高不會引起什麼症狀,主要就是糖尿病的併發症是非常嚴重的,如果血糖控制不好會導致併發症的出現。嚴重的併發症是可以危及生命的。 糖尿病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急性代謝紊亂併發症。胰島素在臨床被應用之後,糖尿病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已轉向慢性併發症。
-
患者做人流手術被多次清宮 醫院賠償患者4000元
一次懷孕三次清宮 一患者做人流手術被多次清宮,醫院被判有責,賠償患者4000元 本想通過人流手術終止妊娠,結果因為清宮不全又多次接受手術,患者梁某一怒之下將醫院告上法庭。近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審結了這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判決南寧市某醫院賠償梁某4000元。
-
患者參加藥物臨床實驗後死亡 研究方應如何擔責?
患者在某醫院參加「改進高血壓管理和溶栓治療的卒中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因此與某醫院以及該藥物臨床試驗申辦者之間成立藥物臨床試驗合同關係。主要理由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規定可知,合同關係的成立,不唯通過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通過其他形式比如事實行為亦可建立合同關係,故患者未與喬某公司訂立合同不足以反證雙方無合同關係。
-
鼻炎患者術後墜亡家屬起訴醫院、百度 醫院回應
而愛德華醫院未進行階梯式治療,即直接給予患者手術治療且手術範圍擴大,存在違反治療原則規範的醫療行為過錯。此外,醫方還存在未盡危險注意義務的醫療行為過錯等。意見書還認為,雖然醫方的多項醫療行為過錯不足以引起患方死亡的後果,但在診療過程中、在醫療行為過錯的刺激下,誘發了張瑞的內源性疾病(精神障礙),造成患者最終死亡。
-
如何破高齡患者「魔咒」?86歲老人植入起搏器後死亡,醫院判賠21萬
醫方則認為患者入院時即患有嚴重的器質性心肺疾病,存在病態竇房結症候群,安裝單腔心臟起搏器具有指徵;患者住院期間肺部感染是由於慢性支氣管炎急性加重導致的,而非院內感染;醫方針對患者的治療符合診療常規和法律法規,患者的死亡後果是其自身疾病轉歸所致,與醫方治療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 後患者家屬將醫院訴至人民法院。法院委託鑑定中心對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進行鑑定。
-
中醫藥調理可貫穿腫瘤治療的全過程,可對放化療減毒增效並改善患者...
N海都記者 林寶珍 日前,福州的老李再次前往省人民醫院腫瘤內科複診,並和以前一樣帶回了一大包中藥。去年老李被確診為胃癌並伴有肝轉移,在省人民醫院進行了規範的化療治療。與此同時,老李配合中藥湯調理,化療進展順利,沒有太多不適,檢查也顯示腫塊已明顯縮小。
-
患者死亡,醫院未告知屍檢被判賠償16萬|醫案說法
患者在醫院就醫過程中死亡,醫院一定要記得告知死者家屬及時進行屍檢。不然,即便是醫院醫療行為並無過錯,但只要是醫院的原因導致沒有進行屍檢,進而無法通過鑑定來判斷醫療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醫院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了。患者就醫死亡,醫院未告知及時屍檢被判擔責2010年3月12日12時,患者祝某突發心悸及胸悶入住某縣醫院就診。
-
醫療糾紛:行癲癇病灶切除致顱內感染併發症,醫院賠償220餘萬元
【摘要】原告關某某因癲癇至被告x醫院就診,先後行多次手術治療,其中在行二次手術後患者出現嚴重顱內感染。2016年1月4日,原告再次至被告醫院,經被告診斷為左側顳葉癲癇,並住院治療。同月7日,被告為原告行病灶切除術,術後患者出現感染症狀,後於2月25日出院,診斷為左側頸葉癲癇、嚴重顱內感染、腦積水。
-
河南一產婦在縣人民醫院輸液後死亡 院方稱沒過錯
4月25日,民權縣人民醫院法制辦主任劉傳剛告訴記者,從目前看,醫院一方沒有過錯,死亡原因要通過屍檢才能得出結論。 4月25日,記者接到民權縣北關鎮相府營村村民楊海永報料,稱其妻崔金芝4月13日在民權縣東區的縣人民醫院婦產三科做剖腹生產手術,手術也很成功,晚上21:10分剖腹順利產下一男嬰,可以說是「母子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