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如何解決?別讓未成年保護法,變成保護「未成年犯罪」

2020-09-10 胖乎律師

近日網傳成都一女生被學生蒙眼打耳光。

幾天前法院判決的正當防衛案件:15歲少年被15名同學圍毆反擊至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再往前,7歲女童被3個男孩往眼裡塞進紙片。

……

校園暴力事件屢屢發生。每一次都會引起大家爭論:

法律呢,法律為何無法保護這群孩子?

孩子傷害孩子,就不是傷害了嗎?

未成年人保護法究竟保護誰?

通常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上有三點難題:

1、刑法很難管

校園傷害事件,通常雙方都是未成年人。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

滿 16周歲的人犯罪,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很多惡性傷害事件,因為傷害方未達刑事責任年齡,通常事件的處理結果就是:

三方(雙方家長、學校)籤訂賠償協議,包括孩子的治療費用,家長誤工費。

然後教育局高度重視,成立調查處理組,第一時間到學校進行情況調查、處理,發布公告,事件結束。

2、就算要立案也是重重阻礙

究竟什麼程度警方才能受理,才可以立案,哪些證據比較直接有效,這些都是不明晰的。

更何況,多數校園欺凌的案子,被欺凌者上報老師,老師找家長,有的家長可能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出席,教育過後被欺凌者往往還會再次遭受欺凌,甚至比之前更嚴重。

有些學校制定了規章制度,然而這些規章制度又與老師的工作表現掛鈎,學生舉報校園欺凌案件就要找到老師,老師可能會因為意識不到事情嚴重性或擔心自己的工作表現等自己處理,而不上報,從而致使欺凌者意識不到自己的錯誤,反而有可能變本加厲。

警方推給學校,學校推給老師,老師推給家長,家長又不了解情況,總認為同學之間不涉及利益沒什麼大矛盾,口頭教育兩句草草了事,治標不治本,甚至連「標」都不治。

3、懲治效果也很難說

就13歲大連男孩殺人案件而言,男孩殺了女孩還有意藏匿屍體,並且當日男孩在班級聊天群裡的一些列言論更是想要洗脫自己的嫌疑,並稱自己未滿14歲。

其最終行兇男孩被罰收容教養三年的結果民眾表示不能接受。

但是關鍵是:收容教養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收容教養的制度真的完善嗎,收容教養後二次犯罪的例子也很多,對於犯罪程度比較嚴重的未成年人有沒有針對性的教育措施呢。

等等這些都是問題。

如今要談,如何解決校園暴力,我認為:

(1)法律和教育都不能缺席。(其中教育必須包括:學校教育、家庭教育。)

(2)別空談,要落地(措施)。

不單單是對欺凌者和受害人,對家長則更要讓他們正確的看待問題,反思家庭教育的問題,以及對孩子的關心和正確的教育。

不少學生面對他人遭受欺凌默不作聲可能這只是因為「大家都是這樣的」,「大家都不理他所以我也不理」

而很多家長看到校園欺凌的案子也會關心自己孩子在學校的情況,「沒受欺負就行」是很多家長常說的話和常見心理,而這樣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

而對教師而言,不僅要言傳身教,更要重視、正視、積極地處理校園欺凌問題,從教師開始就應該做到對校園欺凌的「零容忍」,時刻關注有這方面苗頭的情況,別僅僅只當成孩子們之間的小打小鬧,甚至在傷害發生之後還試圖息事寧人。

然後,法律。

從近年幾起案件中可以看到,不少未成年人對自己年齡無需負刑事責任的認知是比較清晰的,低犯罪成本使得他們變本加厲。

本是保護未成年的法律,卻被用以保護「未成年犯罪」。

就像成人犯罪想要證明精神病以逃脫罪罰一樣,未成年人的低成本犯罪則更容易。

法律必須要起到對未成年人行為的警示和震懾,也要對應有懲罰和限制。

比如針對校園欺凌事件,此前廣東省檢察院對全省進入刑事程序的校園暴力案件進行了調研分析。

調研顯示,2013至2015年,廣東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校園暴力」案件共510宗915人。

而此後在2018年11月,廣東出臺並實行《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下稱《實施辦法》)。

其中將校園欺凌事件分為三個層級:

1、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比如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較低的;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的。

2、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比如 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髮等物理攻擊的;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的;在社交媒體用圖像貶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其他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3、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比如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凌弱的;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未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依法屬於不予處罰的;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打被欺凌者的;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其他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對應的設立比如嚴重欺凌者可開除學籍,此類的懲治措施。

同時政府部門、學校如果出現失職瀆職行為將如何問責等等。

這何嘗不是一種進步,不是空談,而是有針對性的去解決和應對校園欺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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