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稱要求港府協助臺方人員赴港帶走陳同佳,學者:出爾反爾故意刁難
觸發香港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陳同佳案」當事人陳同佳最快將在23日出獄,其有意赴臺「自首」卻被臺當局拒絕。而臺陸委會22日又聲稱已向港府致信,要求其協助臺方赴港人員確認疑犯身份,並協助將其帶回臺灣。
對臺方前後一系列舉動,大陸學者向環球網記者解讀稱,臺灣的司法沒有辦法簡單地延伸到香港,臺方所言派人到香港帶走陳同佳的要求並不符合法律常識,他們在明知不可能的情況下還提出這種一廂情願的要求,是在刁難香港特區政府,為案件妥善解決製造障礙、設置法律難題。
陳同佳被關押在香港監獄(港媒截圖)
綜合臺灣「中時電子報」香港「無線新聞」等多家媒體報導,臺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10月22日在記者會上聲稱,下午通過既有渠道致函、致電特區政府,提及臺方將派員赴香港押解陳同佳回臺灣受審,以及要求香港特區政府進行協助。
陳同佳涉嫌於去年2月在臺灣殺害女友潘曉穎,目前正因「洗黑錢」相關罪名在香港服刑,23日將刑滿出獄。據港媒日前報導,陳同佳日前已向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致信,稱願赴臺灣自首,但臺當局20日卻表態拒絕陳同佳入境。
邱垂正10月22日開記者會提及「陳同佳案」(港媒截圖)
如今臺當局又要求港府協助島內人員赴港押解陳同佳,對此,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臺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分析稱,島內機構的權力不可能想當然地在香港特區行使,陸委會的要求純屬是一廂情願之舉,是明知不可能,還不負責任地「甩鍋」給香港特區政府的政治姿態而已。
李曉兵批評,這種小動作明顯是在明知臺灣、香港兩地存在法律障礙的情況下故意刁難特區政府,並製造各種被動的局面的做法。
他分析稱,在臺灣、香港法律通道未打通的情況下,最便捷、最合理、成本最低,且最能讓各方接受的解決方案就是陳投案自首。在其入境臺灣後,臺方大可以在「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對進行調查,根本沒有必要派人到香港。
然而臺當局的做法卻是,先在17日要求特區政府「積極續押追訴」,又在20日拒絕陳同佳入境投案自首,22日又要求特區政府協助臺方人員去香港帶人回臺灣。李曉兵批評,這一系列做法出爾反爾,實際上是在「踢皮球」,但臺當局的「腳法」不怎麼樣,實際上給案件的妥善解決製造了障礙、設置了法律難題。
至於這種操作的深層次的目的,他認為,臺當局是想讓臺灣島內政治人物可以繼續拿「陳同佳案」為己所用,只要把案件進展阻擋下來,令其「卡住」,就能繼續藉此案攻擊香港特區政府,還能把命案的責任推卸給特區政府,達到迷惑島內老百姓,同時拿香港「修例風波」帶來的種種亂象給自己「加分」的效果。
被問及臺方22日舉動是不是因為在拒絕陳同佳自首之後輿論反彈太大,出損招轉移視線,李曉兵認為是這樣的情況。他說,臺當局先拒絕陳同佳自首,後又要求去香港帶人,這只會讓島內民眾看不明白,「你這到底唱的是哪出」。
而在島內網絡上,環球網記者也確實發現,有網友在臺陸委會22日這番表態後表示疑惑:「那昨天是在拒絕什麼?」↓
據香港《文匯報》22日報導,在得知被拒絕入境臺灣後,陳同佳曾表示「無奈」。
此外,就臺當局對陳同佳赴臺「自首」一事的態度,島內也有反對聲音。據臺灣《聯合報》報導,針對蔡英文當局在「陳同佳案」一事上的做法,臺當局前領導人馬英九22日表示,陳要赴臺投案,蔡當局只會不斷說必須先建立司法互助。他說他支持臺港之間籤訂司法互助協議,但這與陳投案並不牴觸。「先就個案同意嫌犯來臺受審,以此建立臺港司法互助實務的範例,不是更好嗎?」
報導稱,馬英九在受訪時曾一度哽咽稱,「將心比心,我也是兩個女兒的爸爸,想到她爸媽心中的痛,我真的非常非常難過」。當被臺媒記者問到情緒是不是有些激動時,他說,「真的是非常生氣」。
此外,針對蔡英文當局在「陳同佳案」一事上的做法,《環球時報》日前也曾刊出社評批評稱,陳同佳如果赴臺自首,該怎麼判就怎麼判,它完全可以作為一個純刑事案件在法律層面最終了結。「只是臺灣當局想得太多了,選舉臨近,蔡英文和同僚們高度敏感,對有可能影響民進黨選情的任何風險都全力提防。一旦陳同佳來臺成為新焦點,是否會對選舉產生某種微妙的衝擊呢?蔡英文當局恨不能用超級計算機加以研判。」
最新消息
香港律政司就臺灣殺人案有關法律事宜發表聲明
針對有看法指香港有權處理臺灣殺人案,律政司今日(十月二十二日)發出以下聲明:
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對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會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就有意見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必須再次重申,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任何人在香港因幹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2019年10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11分
來源:環球網/ 小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