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和公益的關係
公益,通俗地講是公共利益的簡稱,指有關社會公眾的福社和利益,是社會的公共利益、對公眾有益的事。在現代社會條件下,自然人或組織自願通過做好事、行善舉等公益活動,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利於提升公共安全、有利於增加社會福利的公共產品。
《公益事業捐贈法》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益活動至少應包含公民、公共、公德、公意和共益等五個要素。
對公益組織的理解,在西方國家,很多學者把公益組織統歸於非政府組織的範疇,即我們]大家常說的NGO(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組織。在我們國家,學者一般把公益組織稱作第三部門、利他機構或非營利機構,即我們常說的NPO(Non- Profit Organization)組織,以區別於政府組織和企業組織。早期的公益組織主要從事人道主義救援和貧民救濟活動,很多公益組織起源於慈善機構。
目前,我們國家公益組織主要有兩種類型:
一是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二是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慈善產生公益,公益源於慈善。了解了公益的概念,我們就發現慈善與公益是密切聯繫、緊密結合又有所區別的。從概念上理解,慈善多強調給予、幫助和自願付出,屬於個人選擇性行為,而公益則多強調參與、行動和公眾影響,屬於社會現象,注重理念的傳播和群體效應。首先,慈善活動的範圍已進一步擴展到公益行為的範疇。我國傳統意義上的慈善活動主要指扶危濟困的公益行為,但隨著《慈善法》的出臺,慈善活動的內涵也與《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範疇逐漸一致。其次,二者的行為主體不同。慈善組織和公益組織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雖然慈善活動和公益行為所涉及的內容基本一致,但因行為主體不同,導致行為主體對應的組織也有不同的界定和分類。從工作實踐看,慈善與公益又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民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公益事業,不同於政府必須履行的義務行為,而是自發自願的選擇性行為,那麼我們可將此類行為界定為慈善行為, 據此成立的公益組織則屬於慈善組織,即人們常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