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11月28日訊(記者陳勇)11月27日凌晨,演員高以翔在浙江衛視《追我吧》節目錄製過程中暈倒,送醫院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11月27日晚,浙江衛視方面發出官方聲明,透露高以翔親屬已趕至事發地寧波。節目組正配合高以翔家屬及經紀團隊,「按照家屬意願積極妥普處理後續事宜」。對此意外造成的無法挽回的嚴重後果,浙江衛視方面除了表示遺憾和惋惜外,還表示「願意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網上有疑似錄製合同流出,其中有條款約定:「節目競演存在激烈競爭,可能會給乙方藝人造成生理心理負擔,乙方藝人要充分認知,並自願承擔可能帶來的一切後果」,有網友看到後產生疑惑:難道說高以翔等同於籤了生死狀,一切後果自行承擔?
那麼在此事件中,浙江衛視真的可以免責嗎?若擔責,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目前尚不清楚該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對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真的可以免責嗎?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鄭曉靜告訴記者,目前還不能確定高以翔在錄製節目時,是否有長時間高強度參與錄製的情形。鄭律師認為,若時間過長,又沒有得到休息保障,而這些原因又與其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則浙江衛視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是否採取了有效的應急措施,在高以翔暈倒後,錄製方是不是及時進行了救助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至於合同中網友們認為的免責條款,鄭律師覺得應視為風險告知條款,即告知藝人風險,藝人願意承擔風險。對責任的承擔,雙方並未約定免除,體現在合同「第五條保險」中,即雙方共同約定人身安全意外適用《保險法》規定。
另外,《合同法》中對確認免責條款無效也作出了規定: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所以即使在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節目組也不一定能免責。免責條款並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該事件也提醒電視臺、藝人、公眾在籤訂合同時,如何合法有效,防範風險。
來源:揚子晚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