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引發的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問題

2020-12-23 正義網

  □ 林嘉 (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社會法教研中心主任)

  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全國,形勢嚴峻,各地相繼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以防止疫情擴散,中央及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一系列防治措施和相關政策。因疫情波及面廣,涉及人員眾多,許多地方停產停課。春節假期結束,以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問題值得關注。

  1.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者,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離者,用人單位需給予必要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應支付勞動者必要的勞動報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因疫情導致勞動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交通中斷),企業應當給予勞動者必要的假期,企業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來支付。如果企業因此導致停產停工,按照人社部的相關規定,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的相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民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該規定比法定假日延長了兩天,關於這兩天假期的性質,究竟是法定節日還是公休日存在很大分歧,有認為是法定節日也有認為是公休日,定性不同影響到以下實施中的問題:一是如果定性是法定節日,勞動者在法定節日工作的,企業不可安排補休而應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定性為公休日,而勞動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業可以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勞動報酬。二是加班的工資報酬標準不同,法定節日加班的,企業按照工資300%支付勞動報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企業按照工資200%支付勞動報酬。關於這兩天假期的性質,筆者以為可以定性為「公休日」。理由是:第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春節為我國法定節日,假期是3天;第二,上述1號文規定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同時還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因此,定性為公休日更加合適一些。

  5.春節假期結束,而一些地方的疫情仍未能控制,建議有條件的企業可以採取員工在家工作的方式,不能採取在家工作的企業,應鼓勵採取靈活工時或者彈性工時制度。政府人社部門在特殊時期應當放鬆批准企業採取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以應對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同時儘可能避免上下班高峰,減少人員高度聚集,降低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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