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我有一個同行,說是工作上遇到一些麻煩,跑來找我想辦法解決。
事情大致是這樣的,這個同行由於個人原因要離職,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拒絕交出客戶資料,公司以不發工資來脅迫他儘快完善工作交接,以便延續客戶跟進工作。
這個同行認為客戶是自己的,公司要他交出來有點不合理,就導致了一個不交一個不發的僵持局面。
由於我從參加工作開始,就一直從事銷售工作,然後慢慢地到部門管理,再到分公司管理。期間跟這個同行接觸比較頻繁,也有過很多項目合作,相互也給予過一些幫助和扶持,彼此還算能偶爾交心,於是在一次把酒言歡後,便想我給他出點主意。
對於這個事情我有一些個人的見解和看法。
我認為這是兩個看似關聯的行為,一個是離職時該不該交接客戶資料;另一個是公司以不發工資來要挾員工交出客戶資料,合不合理。
我分別從這兩個行為來給他進行了分析和解答
離職時是否應該交出客戶資料
首先,他給我說是自己的客戶,我表示不能理解,什麼叫自己的客戶?
銷售員的客戶來源無非就三大類:
1、進入公司前你自己儲備的客戶;
2、利用在職公司平臺開發的客戶;
3、行業圈裡轉介紹給你的客戶。
這三類客戶無論是他在來公司之前,還是來公司之後產生的,,都是他在職期間,為了完成公司任務或得到獎金提成,而進行的勞動付出。
公司提供場地和機器以及原材料(公司平臺資源), 通過購買你的勞動力(銷售員挖掘客戶)生產出產品(銷售員挖掘的意向客戶),將產品賣出去並收到貨款過後(意向客戶轉化為成交客戶並付款),再扣除成本進行利潤分成(獎金提成)。
整個過程中,在產品沒有賣出之前,公司提供了平臺資源並已經購買了他提供的勞動服務,生產出來的產品是公司的固定資產,暫時還沒有轉化為收益而已,也就是說意向客戶資源作為固定資產歸公司所有。
在職期間這個固定資產是公司委託他管理並進行轉化,轉化後的收益根據約定分成。在離職時還沒轉化的固定資產應交還給公司並完善相關交接手續。
所以,離職時的客戶不能稱為「自己的客戶」,而應當交出客戶資料給公司。
看他焦頭爛額的望著我,我知道他在想什麼,幹銷售的把客戶視為生存的根基,也許是他的新單位正是看到他的客戶資源而挖他過去的,他害怕交接給公司後,自己去新的單位沒有了發展的資本。
於是我給他舉了個我的例子:
我才參加工作時,在一家軟體公司做銷售員,可能運氣好,分公司總經理是我的師傅(他也認識),我喊他老張。
老張教會了我很多工作技巧和銷售知識,我用在老張那裡所學到的東西為,公司搭建渠道、挖掘客戶,在為公司創造收益的同時,我自己也在不斷成長,包括工作技能的成長、人脈關係的成長以及社交圈子的成長,可以說是雙贏。
當有更大的平臺尋找到我的時候,老張鼓勵我,甚至親自幫我出謀劃策,讓我有更大的舞臺去鍛鍊。
在我離開前,按照公司要求和規定,我把在職期間所有的客戶資料都交給了老張,甚至有的重點客戶還當面進行了客情交遞。
現在,我們雖然有時候也會在同一項目上遇到,但更多的時候會是一種合作和同盟關係,結合各自產品的特點來進行優勢互補,共同爭取項目。
我們沒有成為敵對意義上的競爭對手,反而在相互較勁和相互幫助中共贏。
公司以不發工資來要挾,是否合理
我告訴他,首先,他提供了勞動服務,公司不發工資肯定是不合理而且違法的。
但前提是他自己沒有給公司交接固定資產,也就是前面說的客戶資料。
如他還是堅持不交,這屬於私佔公司財物,公司為了保障權益不受損失,是有權利根據你私佔財物的價值進行工資暫扣的,如私佔的財物價值過高,還有可能遭到公司對他的起訴。
所以,公司要求他交接客戶資料和暫扣工資是合理的。
這時,同行好像明白了一點什麼,有點後悔自己的莽撞行為。
我知道這時候他已經在動搖了,只是在等一個臺階而已。
建議
我告訴他,當交接完客戶資料料以及其他公司物品後,公司應當正常發放工資給你,如果不發,你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舉報,現在勞動法還是能保護勞動者權益的。
而且做銷售就是做人,只要你為人正直,又能夠實實在在幫助到客戶,客戶是有思想的,我相信在真心幫客戶解決問題的前提下,不管你到哪裡,他都是「你的客戶」。
最後,我建議他還是儘快完善離職交接手續,以便能儘快到新的平臺發展。
前兩天,他在新單位的豪華辦公室接待了我,說非常感謝那天我給他的分析和建議,不然可能他現在正陷於跟前單位的勞動糾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