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個學妹在微信上跟我諮詢一件事情,說是她離職已經兩個多月了,居然收到公司發過來一份正式的函件,說她工作交接不清楚,讓她回去補辦工作交接程序,否則將要追究她的相關責任。問我她該怎麼辦?
了解事情的前因後果後,我給她的建議是「不要怕,發函不算什麼,你離職交接程序沒問題!」
作為一個N年經驗的人資,如果真遇到前公司在離職後糾纏工作細節,我們應該怎麼樣做才能避開糾紛呢?
事情的前因後果
學妹是年前離職的,她離職的時候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正常交接,交接資料全部籤完字,釘釘離職流程也走完了,離開前她再三梳理了,確定沒有什麼遺漏。
誰知道在前幾天,她接到老闆助理電話要求她回公司交接一下工作,說是新招來一個員工,很多事情沒有搞明白,讓她過來補辦交接程序。
學妹原本看在自己在公司待了好幾年的情分上,打算周末抽時間回去一趟,給接手的人交接一下。於是她跟老闆助理說出自己的打算,誰知道助理居然讓她馬上來一趟公司,口氣嚴正,不容拒絕。
學妹心裡立馬不舒服了:我看在原先的情分上願意幫助公司,但是請人幫忙要有請求的態度,我現在已經不是你的下屬了,憑什麼還要我繼續供著你?於是學妹說現在沒空,有什麼事情電話溝通吧。
之後接手的人給學妹發信息問了幾個問題,都是很小的事情,這些事情之前學妹已經和同事都交接過了,但是出於禮貌,學妹還是得空一一回復了。誰知道更搞笑的事情發生了,新接手的人讓學妹整理一個文檔發給他,學妹當時氣笑了:給你三份顏色你就想開染坊是吧?直接刪除了此人微信。
本來以為事情到此為止了,誰料過了一天卻接到前老闆的電話,寒暄幾句之後,前老闆開始例行說教:工作要認真負責呀,經手的工作要做完,有始有終啊……學妹回了一句:「我都離職了,後續的工作還要我來做?那我離職幹什麼?你繼續給我發工資嗎?」談話不歡而散。
之後學妹就在自己的郵箱裡收到了一份紅頭蓋章的函件,要求學妹回去補辦交接,否則將追究相關責任。
講完了前因後果,學妹問我該如何處理,我問學妹她在前公司的工資是否結清了,學妹說已經結清了。
然後我對她說:不用理會,如果前公司再來騷擾,你就跟他們說發函算什麼,有本事發法院傳票過來!
作為一個N年經驗的人資,說實話,員工離職能不能省心,還真的要看公司和接手的人,如果真遇到難纏的公司、老闆,我們應該怎麼樣做才能避開這些糾紛呢?
首先要做的就是按照正確的離職流程操作。
正確的離職程序
1、遞交書面辭呈
在我們打定主意要辭職了,最好先以郵件形式通知老闆,然後等老闆找你面談。
這一步很重要,為什麼呢?因為要給老闆一個心理準備和緩衝時間。
曾經有前輩以開玩笑的口氣說:「如果你打算辭職,最好在周五下班的時候給老闆發個郵件提前告知,這樣老闆會在周末兩天的時間裡想清楚是否要挽留,不挽留的話工作交接和接手人員要如何安排等等,這樣就給了老闆充分的準備時間。
再者,如果老闆對你的辭職很生氣,經過兩天的間隔,會將老闆不爽的情緒多少稀釋一下,面談時回歸理性,不至於把氣氛弄得劍拔弩張。「
當然,郵件形式的告知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離職前的禮貌知會;我們親手籤名的紙質辭呈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都會要求員工提交紙質版辭呈,確定離職日期,員工籤字確認。對公司而言,這是可以證明員工主動離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對員工而言,一旦將籤過字的辭呈遞交給人事,那麼員工就有權在30日後離開公司,無論是否得到批准。
2、離職日期的確定
很多人都搞不清楚離職日期如何確定,有的人說隨時,有的人說遞交辭呈後30天,有些人說公司批准日期。
我們先來看看勞動法裡面對員工離職的規定:
「乙方(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公司),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這句話有這幾種含義:
①必須由員工提出;
②必須是書面形式;
③必須提前30天。
看完之後大家是不是覺得很奇怪,這些都是針對員工而言的,但是沒有說作為弱勢群體的我們在遞交辭職之後到底啥時候才能走?
其實勞動法已經給我們寫明了,只要我們遞交了書面辭呈,那麼無論公司是否批准,30天後我們都可以走。
還有一種情況:我們遞交了辭呈,領導早就看我們不順眼了,籤了字說你明天就可以不來了,這樣當然也是合理合法的。
所以,員工需要盡到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義務,而公司可以按照實際情況需要員工服務一天,七天或最長30天,這個期限由公司決定。
大多數的情況是公司會按照30天批准,因為牽涉到工作交接和接手人員培養。
3、工作交接
確定好離職日期之後接下來就是工作交接了。
通常情況下公司都會下發工作交接表,我們按照工作交接表所列的事項進行交接即可。如果沒有交接表,一般的交接事項有:
將自己負責的已完成的文件歸類整理好移交給公司;
將未完成的工作列出清單,交接給公司指定人員。
4、同事之間告別
畢竟是相處多日的朋友,不需要多隆重,一個溫暖的告別足以。
員工離職之後發現工作交接有疏漏,該如何處理?
員工離職之後並不是立刻就能與公司切斷聯繫的,某些重要崗位的工作職責相當瑣碎,很多信息是員工多年在同一個崗位上點滴匯集而成的,很難能在短短數日就能完成全部信息的傳輸。於是經常出現員工已經離職了,但是老東家的電話不斷,一會兒問個這問題,一會兒又問個那問題。
所謂百密一疏,不管是員工還是公司,在工作交接過程中難免出現紕漏,尤其是一些小微型公司,沒有正規的規章制度,那麼在員工離職之後,或主動或被動發現工作交接有疏漏,應該如何處理?
1、員工個人問題
有這樣一個案例,某公司員工小甲離職,由於其直接上司新來不久,對公司固定資產沒有梳理清楚,所以稀裡糊塗地讓小甲帶走了公司的電腦。兩個月後公司進行年中資產盤點,發現了小甲帶走公司電腦這件事,然後聯繫到小甲,要求小甲返還公司電腦。
然而小甲卻拒絕了,理由是:自己已經完成了工作交接,公司也籤了字,所以即便出現問題責任也應該由公司承擔,所以拒不返還。
最後小甲原來的公司將小甲告上法庭,要求小甲返還電腦並支付訴訟費用,最終法院判決小甲歸還公司電腦並支付訴訟費用。
由此可見,類似這種情況,如果員工在離職時與原公司存在不當得利的關係,或者給公司造成利益損失的,無論主觀故意與否,發現時請務必歸還財物或配合公司解除危害。
2、公司方面問題
學妹前公司就是個例子。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學妹離職的時候沒有招到接手的員工,當時被交接人有本職工作,對學妹那份工作未必完全上心,自然接收到的信息量很有限,等到兩個多月以後說不定都忘完了,難以擔任對新員工的培訓工作,最終無奈找上學妹。
如果員工在離職過程中自身沒有出現任何差錯,主要是公司操作不當引起的問題,那就不用懼怕來自前公司的「威脅施壓」。
離職後哪些問題可能引起法律糾紛?
縱觀員工在離職之後與公司發生的糾紛的誘因,一個是工作交接時產生的問題,另外一個是勞資糾紛。
工作交接是整個離職流程中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雙方雖然已經就離職問題達成了共識,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並不能盡如人意。
那麼離職後哪些問題可能會引起法律糾紛?
1、員工沒有按照公司制度或者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這就意味著勞動者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離職交接制度或雙方約定來完成交接工作。
勞動者有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勞動者應當返還公司的財務以及相關經營資料,包括存貯在電腦硬碟上的相關數據及文件,以保證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也就是說離職時的工作交接必須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無論我們的內心有多麼渴望著解脫,都不能隨意敷衍了事,行百裡者半九十,沒有必要在最後的日子裡與公司鬧不快,畢竟還有工資沒到手。
2、員工違反職業道德
有一些掌握商業機密崗位的員工離職之前可能會copy公司裡面的數據信息,結果被公司發現,被迫開除,拿不到一分錢補償,嚴重的還有可能被公司追責,就算是對簿公堂也是必輸無疑。
現在是信息化社會,IT監控、網絡監控非常厲害,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3、向新公司洩漏上家機密
相信很多在大公司待過的人籤訂過一份叫做《競業禁止》的協議,有些人覺得很不公平,覺得自己就是靠著這門技能吃飯的,籤訂了協議之後我以後就不能從事同行業的工作了,那讓我喝西北風嗎?
但是籤訂過《競業禁止》協議的人離職後很少有轉行的,大部分還是從事本行業,那要怎樣才能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
有這樣一個例子,小張是某上市公司數據分析員,因為家庭原因必須要離職,公司知道他經手過很多數據,這些數據屬於公司絕密,於是在他遞交辭呈的第二天開始,公司就沒讓他再碰過電腦。公司把小張單獨安排在一個辦公室裡,每天喝茶看報,整整養了一個月才放他走。
案例很極端,但是足見公司對商業機密的重視。
所以在入職新公司的時候最好不要透露老東家的商業信息,尤其是關乎公司重要利益的,一旦信息洩露之後給原公司帶來重大損失,輕則需要賠償損失,重則被追究法律責任,毀了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