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杭州中院官方公眾號了解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宣判美國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訴廣州惠氏公司等六被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法院判決被告適用懲罰性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費用55萬元。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了解到,惠氏公司1926年在美國成立,是「惠氏」「Wyeth」等商標的商標權人。20世紀80年代開始,使用惠氏(Wyeth)商標的嬰兒配方奶粉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並在國內許可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惠氏上海公司」)等多個關聯公司使用「惠氏」「Wyeth」商標。
而被告之一——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廣州惠氏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來,長期、大規模地生產、銷售帶有「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的商品,並通過搶註、從他人處受讓等方式在洗護用品等類別上註冊了「惠氏」「Wyeth」等商標。廣州惠氏公司還在宣傳推廣中暗示與惠氏公司相關聯。
此外,在廣州惠氏公司受讓取得的六個「惠氏」、「Wyeth」商標被宣告無效以及最高院判決認定廣州惠氏公司使用「惠氏」、「Wyeth」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後,其仍繼續使用「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銷售相關母嬰洗護等商品。廣州正愛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愛公司)、杭州單恆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恆公司)、青島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惠氏公司)經廣州惠氏公司授權,在網店上銷售廣州惠氏公司委託生產的商品。其中,僅單恆公司網店的銷售額就超過3000萬元。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向杭州中院起訴,要求廣州惠氏公司等六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以及合理費用55萬元。
杭州中院經審理後,認定六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產品包裝及宣傳冊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獅子」標識並在網站上進行宣傳的行為構成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惠氏公司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侵害了惠氏公司「Wyeth」、「惠氏」註冊商標專用權,並認定青島惠氏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惠氏」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嬰幼兒洗浴、護膚、餵哺、洗衣、尿褲,驅蚊溼巾商品以及成人用洗護和孕婦產品、商品包裝、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惠氏」及「Wyeth」商標。
被告青島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在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惠氏」字樣,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惠氏」字樣。
被告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陳澤英、管曉坤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惠氏有限責任公司、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5萬元,共計人民幣3055萬元;被告杭州單恆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人民幣15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廣州正愛日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人民幣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青島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人民幣6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了解到,《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可以通過侵權惡意、侵權情節、懲罰性賠償基數及懲罰性賠償倍數四個方面對侵權行為進行全面考量,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判賠數額。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有效打擊惡意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鼓勵誠信經營,保護智慧財產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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