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網訊(通訊員 陳明 徐星星)丁女士與海光律所(化名)籤訂委託協議,約定海光律所指派付律師作為丁女士丈夫李先生涉嫌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後該刑事案件至偵查階段即告終結,海光律所以丁女士尚欠10萬元律師費為由,將將丁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律師費10萬元。日前,北京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駁回了海光律所的訴訟請求。
原告海光律所訴稱,2017年8月28日中午,丁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公安局帶走,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30日,丁女士與海光律所經充分協商自願籤訂了《委託協議》。海光律所指派付律師作為李先生的辯護人。協議籤訂後海光律所積極履行約定義務,最終促使該案證據不足而對李先生取保候審,李先生於2017年9月30日釋放。當時丁女士夫妻向海光律所保證將付清尚欠的10萬元律師代理費,但之後卻以各種藉口拖延給付。
被告丁女士辯稱,其在事發緊急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並沒有對協議的內容進行閱讀;《委託協議》中約定的收費辦法已經被司法部廢止;海光律所提供的協議是格式條款,如果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應當按照不利於海光律所的解釋,價款約定不明的,應當按照當時的政府指導價。同時丁女士提出反訴,要求撤銷雙方籤訂的《委託協議》並要求律所返還律師服務費3.5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海光律所與丁女士籤訂的《委託協議》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涉案《委託協議》的籤訂時間為2017年8月30日,協議第二條中的收費依據應為《律師收費辦法》。根據《律師收費辦法》規定,刑事案件的辯護人,按照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一審階段分別計件收費。偵察階段律師費每件最高15000元,特殊情形雙方可協商不高於規定收費標準5倍收費。本案中,《委託協議》包含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三個階段的委託費用。李先生的刑事案件至偵查階段即告終結,且海光律所履行了偵查階段的代理義務,故丁女士應支付該階段的委託費用,但海光律所無權要求丁女士支付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委託費用。因雙方並未對每個階段具體收費金額進行區分,故按照上述規定,特殊情形下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一致確定的偵查階段最高收費標準為15000元的5倍即75000元,丁女士已支付的50000元並未超出上述標準,法院認定偵查階段的委託費用丁女士已支付完畢,且無需再支付後續費用,故對於海光律所要求丁女士支付剩餘律師費10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丁女士反訴主張,雙方籤訂的《委託協議》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本案中,2017年8月28日,海光律所的付律師即已向丁女士提出律師費為15萬元,雙方於2017年8月30日籤訂《委託協議》確認律師費為15萬元。此時,應視為丁女士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其於2018年10月1日提起反訴要求撤銷《委託協議》,已經超過一年,故其撤銷權已經消滅。故法院對於丁女士全部反訴請求,均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海光律所的訴訟請求,並駁回丁女士的反訴請求。
【法官提醒】:
律師代理刑事案件會根據案件性質、標準、難易程度、複雜程度等不同的情形收取費用。律所、律師與其客戶籤訂代理合同協商代理費時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收費標準進行,各方在籤訂代理協議時應當明確詳細約定具體收費金額及支付方式。代理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與客戶的資金往來應分門別類,切記勿將律師費和支付的其他費用混在一起以免發生糾紛而扯皮,相應的費用支出及往來應當留存原始票據和憑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代理過程中,不可設置附條件的律師費支付條款,也就是不允許風險代理。
[編輯:趙峰]
【來源:人民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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