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開偉系中國知名財經作家
近年,隨著國家司法部門對一些案件甄別的深入,本著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糾正了一批冤假錯案,對於受害人及其家庭來說是件大快人心之事,在世間沒有什麼比恢復自由和榮譽更重要的事情了。
在冤假錯案糾正的同時,接下來有一個必須要走的程序,就是由受害人向當地司法機構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而且,日賠償額最高人民法院也已新近公布了標準。
這就是說,雖然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但申請金額應根據自己所受到的傷害時間及國家日賠償金額確定一個合理的額度,而不是隨意提出過高的賠償金額,更不能認為是國家賠償就獅子大開口。
本來,受到傷害人在羈押和服刑期間所遭受的傷害,包括身體傷害、精神傷害和榮譽傷害是夠大了,這些遠非常人所能承受的,不少受害者冤假錯案被糾正宣判無罪釋放時,身體都相當之差,有的甚至到了喪失勞動能力的地步了。他們在監獄所遭受的傷害,在無罪釋放時想通過提出高額國家賠償來對自己進行補償,受害人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不顧客觀實際一味提出高額國家賠償,事實上也無異於敲國家之竹槓,這種提出過高國家賠償金額的行為是不可取的。而且,國家也是不會答應的。
就拿最近張玉環案,受害人被羈押近27年後宣判無罪釋放,9月2日張玉環向江西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包含超過2200萬元的賠償申請,以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的訴求。那麼問題來了,220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是一個巨大的數據,這個數據應該說是刷新了歷史紀錄。
之前內蒙古呼格案,受害人家庭提出國家賠償申請3723335.5元,國家實際賠償2059621.40元;2017年福建聶樹斌案向國家申請412萬元國家賠償,最終獲得賠償119萬元;還有吉林金哲宏案受害人被羈押8452天,最終共獲得國家賠償468萬元。
這麼看來,張玉環案的國家賠償金額還是數額過大,逾2200萬元國家賠償,每年平均可達81.48萬元,這個賠償標準,如果按照工薪人員的年均收入,無論是在全國哪個地區,哪座城市,都是高收入水平了,而在江西農村地區,這個收入數額則更是一個天文數字了。
再說了,按照202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按照這個賠償標準,張玉環共被羈押9778天,申請國家賠償標準應該是(9778天乘以346.75元)3390521.50元。這個數字與受害人提出的逾2200萬元國家賠償金額相差近七倍,這顯然有點偏高。按照之前其他省市已賠付受害人的賠償金額,估計張玉環案國家給予的賠償金最多不會超過500萬元。
對此,筆者覺得受害人提出國家賠償金額應該堅持三條底線:一是當地工薪階層及農村農民年均實際收入水平來提出自己的國家賠償金額要求,提出的國家賠償金額不能太過離譜。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日賠償標準來提出自己的國家賠償金額要求,不能超出最高人民法院日賠償金額的標準太多。三是不能讓民眾感到反感。國家賠償也是納稅人的錢,國家財政資金也有許多保民生支出的工程項目,國家財政資金不是「唐僧肉」,想割多少就割多少,提出的國家賠償標準應在財政能力可接受範圍之內,不要讓公眾對受害人產生不好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