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方案中提出「開展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範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
進入2020年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步伐加快,2020年12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規定:從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汙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進行徵收。
1、徵收範圍、徵收對象、徵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2、按照屬地原則確定主管稅務機關。
3、水土保持補償費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次繳納的,應於項目開工前或建設活動開始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期繳納的,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4、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按月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申報繳納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5、已徵收排汙權出讓收入的地區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
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自 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根據 人防部門核定的收費金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7、使用 《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汙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8、稅務部門應會同財政、生態環境、水利、人防等部門做好業務銜接和信息互聯互通,及時共享非稅收入計徵、繳款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