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以來劃歸稅務機關徵收的非稅收入有哪些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提出,按照先立後破、不立不破的要求,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整體設計、分步實施,採取先掛牌再落實「三定」規定,先合併國稅地稅機構再接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徵管職責。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已陸續交由稅務部門徵收。
2020年12月4日財政部印發《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將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汙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
至2020年12月31日,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在內的四項社會保險費(生育保險已與醫療保險合併)、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國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水利建設基金、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汙權出讓收入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共計20項非稅收入已劃歸稅務機關徵收,稅務局更應該成為「收入」局。
附: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範圍及文件
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範圍及文件
序號
文件名稱
劃轉範圍
發布時間
實施日期
1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
2018.7.20
——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好簡政減稅降負措施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8〕150號)
2018.9.20
——
3
《財政部關於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國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
2018.12.07
2019.1.1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
2018.12.25
2019.1.1
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項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稅總發〔2019〕31號)
2019.3.18
——
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
2019.6.26
——
7
《財政部關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財稅〔2020〕9號)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
2020.1.15
2020.1.1
8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2020.1.19
2020.1.1
9
《財政部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
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汙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2020.12.4
2021.1.1
1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
2020.12.11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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