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房屋不完全在徵收紅線範圍內,如何實現徵收補償的利益?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劉雲律師給大家做分析解答,關於申請徵收的相關法律問題。
什麼是申請徵收,徵收範圍可能是徵收紅線範圍之內,沒有我們被徵收人的房屋,這時候我們被徵收人通過申請徵收的這種方式,來實現自己徵收補償的利益。
什麼情況下才能夠申請徵收?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說明一下。2011年7月湖南某市規劃局頒布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楊某的房屋位於規劃的某大道附近,部分房屋在建設項目用地的紅線範圍內。隨後市主管部門經過論證公布該項目的建設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並徵求公眾意見。
楊某申請聽證要求鑑定房屋的安 全性,該鑑定不符合危房拆遷的等級,在此期間協商補償問題沒有談攏,市主管部門給予楊某作出補償決定,楊某提起訴訟。
在這個案例過程中,因楊某的房屋是存在部分房屋在建設範圍之內,部分房屋沒有在這個範圍之內。這種情況下,因為建設項目勢必會導致楊某剩餘部分房屋不夠安 全使用,不能夠達到房屋的實際使用的用途。
經法院審理認為,楊某的部分房屋在該建設項目用地的紅線範圍之內,雖然徵收楊某的整棟房屋超出了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但是,徵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房屋地面高於道路10餘米,如果只徵收一部分房屋的話,那麼就會導致房屋變成危房,失去使用的價值和作用。所以這時候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
合理的補償,應該對整個房屋實施徵收,所以在有些情況下,因為徵收紅線是將我們部分房屋劃定在徵收的紅線範圍之內的,我們可以申請要求對整個房屋來實施徵收。因為這樣才能保證我們被徵收人的整個的一個合法的權益不被侵犯。
本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具體問題應該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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