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21時許,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計程車司機吳某的報警,稱在開發區嘉和瑞祥府小區北門附近與一名醉酒男子發生爭執,請求出警。
接警後,民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經了解,當晚21時,吳某在嘉和瑞祥府小區北門等待預約的乘客時,一名醉酒男子欲乘吳某的計程車。吳某說明情況並拒絕該男子的乘車要求後,該男子並沒有下車,而是與吳某理論,雙方產生爭執,吳某隨即報警。
見此情況,民警立即對醉酒男子進行勸解,要求男子下車,同時核實身份等信息,並提出幫助其再打一輛車。該男子則不聽勸阻,拒絕配合,並突然對其中一名民警進行毆打,致民警臉部和手指受傷。隨即,醉酒男子被民警制服,並送至開發區公安分局執法辦案中心處理。
經查,醉酒男子關某某(科爾沁區人,27歲),有酗酒鬧事惡習。10月6日,飲酒後與計程車司機吳某發生爭執,並對出警民警行進辱罵毆打。民警一方面核實關某某身份,一方面固定視頻證據。依據刑法第277條相關之規定,關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已涉嫌妨害公務罪。
關某某醒酒後對自己的行為悔恨不已,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目前,關某某已被開發區公安分局刑警二大隊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醒:
在面對警察執法時,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不容任何人挑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關某以身試法,酒後辱罵毆打民警的行為,不單是對執法民警的人身攻擊,更是挑戰法律權威,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通遼市公安局政治部宣傳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