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公開宣判

2020-10-11 此時普洱

近日,西盟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巡迴法庭的方式,在勐卡鎮永業村公開開庭審理全縣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當庭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巖某1、巖某2有期徒刑7個月,巖某3有期徒刑6個月。勐卡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法幹警、永業村村組幹部及部分群眾到場旁聽。


2020年2月2日,在全國上下眾志成城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關鍵時期,勐卡鎮永業村巖某1組織村民在河邊聚餐。西盟縣公安局勐卡邊境派出所接到報警後,根據西盟縣勐卡鎮《關於取消群眾聚集活動及限行的通告》要求,與勐卡鎮政府工作人員組成聯合工作組,一同前往處置。



工作組到達後發現約有二十餘人正在聚餐飲酒,便現場進行勸誡,告知村民疫情期間不準聚餐,希望村民能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期間,巖某1和巖某2不斷起鬨,以拉柴火為由,無視工作人員的勸阻。約半小時後,聚餐村民才陸續離開。後民警發現參與聚餐的巖某3等四人無證駕駛摩託車,遂將其摩託車查扣。



當工作組準備駕車返回時,巖某1、巖某2、巖某3夥同十餘名村民,將數根竹竿橫在了岔路路口,要挾民警必須發還扣留的摩託車才讓通過。雙方僵持不斷,期間巖某1、巖某2、巖某3等揚言,如果不返還扣留的摩託車,就要現場把摩託車燒毀。因現場鬧事人員情緒激動且圍觀群眾眾多,為避免傷亡,民警暫將扣留的車輛鑰匙發還給當事人。傍晚,鬧事人員逐漸散去。隨後勐卡邊境派出所增援警力20餘人,前往永業村將巖某1、巖某2和參與鬧事的村民抓獲。2月3日,巖某3主動到西盟縣公安局勐卡邊境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巖某1、巖某2、巖某3無視國家法律法規,使用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以處罰。三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另被告人巖某3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無線普洱

編輯:都市時報一點關注 張建月

審核:祝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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