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甯立 彭屏 楊光)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武漢市關閉離漢通道,鄧某某仍駕駛轎車搭乘田某某從武漢出發,經國道從鄰市駛入高速路回到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白沙灣街道某小區家中。在宜期間,兩人肆意外出吃飯、買菜、逛超市。鄧某某、田某某二人先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導緻密切接觸者和小區住戶300餘人被隔離觀察。
9月4日下午,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該案,被告人鄧某某、田某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和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該案系宜賓市首例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月23日凌晨,湖北省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通告,武漢市自當日10時起關閉離漢通道。1月24日13時許,被告人鄧某某駕駛轎車搭乘被告人田某某從武漢市蔡甸區出發,因武漢市高速公路已封路,二人遂改道經318國道在仙桃市駛入高速公路回宜。
鄧某某、田某某回宜賓後,未按當地防疫部門要求,及時向社區登記報備、居家隔離。鄧某某在接受防疫工作人員詢問時,謊稱其是從湖北省應城市歸來,隱瞞從武漢市返宜的事實。
2020年1月26日至31日,鄧某某、田某某多次出入菜市場、超市、餐飲店等人口較為密集的公共場所,且田某某未佩戴口罩。2月1日,田某某出現新型冠狀肺炎症狀後,鄧某某方才向防疫工作人員承認田某某與其從武漢市返宜的事實。2020年2月 4日、5日,鄧某某、田某某先後被確診為新型冠狀肺炎患者並隔離治療。截止 2月1日 ,鄧某某、田某某導致出入的公共場所密切接觸者60人、居住的小區246人被隔離觀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田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採信的證據、認定的事實以及二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連結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