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講解《民法典》|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類型的規定

2020-12-11 中華第一財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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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如訂立合同、立遺囑。

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關係變動的原因之一,是一種重要的法律事實。

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自主設立、變更或終止某種法律關係,實現自己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民事法律行為真正體現了意思自治精神。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

包括:

(一)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的行為

這一方面表明民事法律行為應是行為人有意識創設的、自覺自愿的行為,而非受脅迫、受欺詐的行為;另一方面表明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人以達到預期民事法律後果為出發點和歸宿的,如設立遺囑以處分財產,訂立合同以設立債權。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性,是決定行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據。但民事法律行為能否發生當事人旨在追求的法律效果,決定於該行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否則,民事法律行為可能無效或被撤銷。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部法律以下簡稱《民法總則》)把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當事人的設權行為,不再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因此,取消了《民法通則》特有的「民事行為」概念。無論法律效果是否有效、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稱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因此,認識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意思表示為切入點。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意欲達到某種預期法律後果的內在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兩個方面。

意思主要是指當事人慾使其內心意思發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

表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於外部,為行為相對人所了解。

如果行為人僅有內在意思而不表現於外,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成立;行為人表現於外的意思不是其內在意思的真實反映,則表明該意思表示有瑕疵,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同樣受到影響。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為與非表意行為,如事實行為等相區別的重要標誌。

1.意思表示的類別

意思表示可以分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產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又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如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債務免除、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採取到達主義。「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則屬於例外情況,即雙方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以行為方式作出承諾的,雖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卻是在行為作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2.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這裡「沒有表示的」就屬於默示表示,亦能產生意思表示的效果,即「接受繼承」。

3.意思表示的生效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4.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5.意思表示的解釋

意思表示存在解釋問題。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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