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

2020-12-23 江蘇省人民政府

蘇價規〔2016〕7號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7月22日       

 

江蘇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管理,規範病房床位價格行為,促進醫療資源優化配置,滿足基本醫療及不同層次醫療服務需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局《關於規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1170號)、《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16〕1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定,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公立醫療機構。

  第三條 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管理形式。

  雙人間床位、三人間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間床位、層流潔淨病房床位、監護病房床位、特殊防護病房床位、新生兒床位等床位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為最高標準,各醫療機構具體執行價格可以向下浮動,不得上浮。

  單人間、套間病房床位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由公立醫療機構自主定價。

  第四條 各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項目和具體價格按隸屬關係由相應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級核定:

  (一)在寧省(部)級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項目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和核定。其他省(部)級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項目和價格由所在地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並報省備案;

  (二)省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指導價格,核定轄區內城市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項目和具體價格;

  (三)縣(區)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不突破省轄市制定的指導價格水平之內,核定轄區內縣(區)級和基層公立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病房床位項目和具體價格。

  第五條 制定或者調整病房床位價格,應當履行成本監審程序,以病房床位成本為基礎,結合財政補助、供求狀況、社會經濟發展要求、醫保基金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注重區域間價格水平的銜接與平衡,並保持一定時期內價格水平相對穩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價格指數、醫保基金支付能力、醫療費用支出水平等相關政策,適時調整病房床位項目支付標準。

  第六條 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病房床位,包括套間床位、單人間床位、雙人間床位、三人間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間床位、層流潔淨病房床位、監護病房床位、特殊防護病房床位、新生兒床位和門/急診留觀床位。其中,三人間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間床位數不得低於醫院登記總床位數的50%,單人間、套間病房床位比例不得超過登記總床位數的10%。

  第七條 公立醫療機構因病房新建、改建或執業地點變更導致病房床位設置發生變化的,應當先經衛生計生部門審核變更《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新建、改建的病房正式使用30個工作日前,報相應的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病房未竣工完成、物品設施未配備到位以及未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的,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予受理其核定價格的申請。

  第八條 公立醫療機構因特殊原因突破《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床位數臨時加床的,加床床位執行簡易病床床位價格;病房內原床位執行加床後實際床位數價格。簡易病床床位費不得超過四人及以上多人間床位費價格的40%。

  第九條 在核定病房床位價格時,病房設施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應當根據項目內涵在規定價格基礎上降低床位價格(精神病專科等特殊設置病房除外),具體辦法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三人間、四人及以上多人間合計床位數佔公立醫療機構登記總床位數達不到規定比例的,雙人間病床價格應當相應降低。

  第十條 病房床位費一律按計入不計出的辦法計算,即入院當天計算床位費,出院當天不計算床位費;當天入院當天出院的按一天計算床位費。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意願安排病房床位,不得強制患者入住高檔次的病房。

  第十一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落實病房床位價格公示制度,在收費處、住院處等顯著位置公示住院病房床位的種類及價格,有條件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公示到病區,做到基本設施條件、服務內容、服務規範等事項的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經審批核定的病房床位比例及各類病房床位的價格,加強病房床位的服務和收費管理,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價格、擴大收費範圍和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不得擅自變更病房床位比例、減少服務設備設施、降低服務質量。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的,由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執行。原《江蘇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病房床位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費〔2005〕213號附件4)同時廢止。

 

  附件:江蘇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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