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緩刑是我國刑罰的一種執行制度,是一種附條件的不執行。說白了就是,你犯罪了,判刑2年,先不執行,給你規定2年的緩刑考驗期,這2年對你是不關押的,在這兩年內,你只要不再犯罪、也沒有發現原來的漏罪,那麼這2年考驗期滿後,原來判的2年有期徒刑就不再執行了,說白了,就是你的這個「事兒」——了了。
但是,如果在這兩年內,你又犯新罪或發現了你原來的漏罪,那麼,就要撤銷緩刑,把你新發現的罪和原來判的那2年一起進行數罪併罰,也就是要加重你的刑罰。
還有一種情況,在這兩年內,沒有犯新罪、也沒有發現漏罪,但就是「不聽話」,違反了監督管理規定,比如,不讓你幹什麼你偏幹什麼、搬家、遷居也不經過批准等等,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這樣,也就不符合緩刑條件了,會撤銷緩刑,把你收監,開始執行最初判的那2年有期徒刑了。
緩刑制度是針對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比如說判處拘役、3年以下刑期的人,比如說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或75周歲以上的老人)專設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這些人社會危害性不大,認罪悔罪態度好,如果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關押,在看守所、監獄裡「交叉感染」,更不利於對他們的改造。而把他們放到社會上,由專門部門監督,定期學習、匯報思想、參加勞動,依法對其思想、行為進行矯正,會起到正面的、積極的作用和效果,而「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規定,會更有力促使其真心向善,早日回歸家庭和社會。
什麼情況下會有緩期執行
其實在生活中犯人被判緩期執行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因為大部分罪犯被抓後都會對自己所犯罪行表現出後悔,而這在法律上則會被認定為是態度良好的表現。
當然,這個前提一定得是那種案件性質不是太惡劣的那種,就好比說一個連環殺惡性人案的犯罪分子,那就是態度再良好,也是不可能有緩刑機會的。
而如果是那種初犯,或者像交通事故(酒駕除外)類似的非惡性案件的情況下,只要犯罪分子認罪態度良好,那一般都會有緩刑機會的。
緩刑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察
當然,就算是認錯態度再良好,那也不會說立馬就認為你是真心悔過的,而這緩刑期就是一種考察。比如說緩刑兩年,如果是那種一般性質的犯罪,緩刑期間犯罪分子是不用在監獄呆的,你可以相對正常地工作和生活。但是,必須在緩刑期間定期去報導,並且如果要搬家或者遠行也必須進提交申請。
如果是那種惡性事件,但是確實是無心之過,比如說過失殺人那種。那麼這時候緩刑期間就需要在監獄服刑,然後在監獄考察你的表現。
一般來說,只要是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那麼都會在原來判決上進行減刑處理,但是,如果在緩刑考察期間表現不好,也就是沒有通過考察,那麼非但不會減刑,反而會提前甚至加重執行判決決定。
總而言之,緩刑是法律嚴肅性之外的人性化體現,也是法制進步的表現。當然,不違法、不犯法,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才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做的。
法律的真正目的不是把多少人投入監獄,而是能夠讓多少人重獲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