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光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

2020-08-14 青年河北

河青新聞網訊 近日,東光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涉案借條中只載明「利息壹分」,但未註明是月利率還是年利率。法庭上原被告各持一詞。通過主審法官查微悉疑,最終認定了利息的結算,雙方當事人都欣然接受,案結事了。

2017年2月17日,被告劉某因投資生意資金短缺向原告李某借款22萬元,並出具了借條交李某收執,借條中載明了「利息壹分」。後因劉某未能如期還款,李某將劉某訴至東光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劉某承認尚欠李某借款22萬元未償還,但關於借條中載明的「利息壹分」,劉某認為是年利率,繼而又以約定不明為由,主張應視為不支付利息;李某則認為「利息壹分」是月利率。

經法庭調查和雙方抗辯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後主審法官認為,本案中借條明確約定了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利息,說明本案應為有息借貸,被告以約定不明為由主張借款應視為不支付利息,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關於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的規定;其次,被告向原告借款是用於贏利性的生產經營,並非日常生活所需,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也不是向生活有需要的親朋好友提供無償幫助,其目的應是通過提供借款來獲取利益;最後,民間借貸基於計算方便等方面的考慮,對利率進行約定時通常是約定月利率而不是約定年利率。綜上,遵循合同解釋的原則,借條載明「利息壹分」應當理解為月利率1%較符合民間交易習慣。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應歸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2萬元及利息(利息以22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從2017年2月1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最後法官提醒,發生民間借貸時,出借人如要利息,一定要與借款人約定好,並在借條上註明,否則將承擔因約定不明而自身權益受損的訴訟風險。

文並編/河青新聞網編輯王郭君 通訊員李東澤|頻道主編李媛|頻道監製賈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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