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11月21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兒童免費乘車「既認年齡,也認身高」;網約車公司調整定價、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7日公布;班車客運春運、節假日期間不加價,並鼓勵其向旅客提供免費改籤服務。
兒童免費乘車既認年齡,也認身高
長期以來,以身高作為兒童免票、半票劃分依據,頗受公眾詬病。南都記者關注到,該《意見》對此問題進行了改善。
《意見》指出,除9座及以下客車外,每一成人旅客可攜帶1名6周歲(含6周歲)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單獨佔用座位的兒童免費乘車,需單獨佔用座位或者超過1名時,超過的人數執行客票半價優待,並提供座位。6-14周歲或者身高為1.2-1.5米的兒童乘車執行客票半價優待,並提供座位。證明兒童年齡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
這意味著,從明年起,身高和年齡將均可作為兒童優惠乘車的判斷標準。
同時,《意見》規定在客車滿載情況下免費乘車兒童數量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捨去小數位取整)。
此外,班車客運經營者和汽車客運站應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傷殘軍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的傷殘人民警察、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殘疾人員證件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實行半價優待,具體按照所乘班次執行票價的50%計算。
網約車調整定價、加價機制需提前7日公開
南都記者關注到,規範網約車等道路運輸新業態新模式的價格管理是此次《意見》的一項主要任務。
今年以來,「網約車價格上漲」引發關注。今年7月,滴滴出行稱「用車供需緊張問題日益顯著」,對北京網約車價格進行調整,使早晚高峰期打車更貴,平峰期打車則便宜一些。
對於該行為,有聲音指出:網約車價格能否說漲就漲,應如何上漲?
此次《意見》明確:對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同時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機制和動態加價機制,通過公司網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等方式公布運價結構、計價加價規則,保持加價標準合理且相對穩定,保障結算帳單清晰、規範、透明,並接受社會監督。網約車平臺公司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此外,《意見》也提出,道路客運定製服務(含預約響應式的農村客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在農村地區開通的公共汽電車客運,原則上納入公共運輸價格管理。
鼓勵各地健全巡遊計程車運價形成機制
「定價機制不合理,調整機制僵化,調價周期長,程序複雜等等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傳統巡遊出租汽車轉型升級最主要的因素。」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公路交通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虞明遠曾指出。
記者關注到,此次《意見》在規範網約車價格行為的同時,還提出健全巡遊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
其中規定,對於巡遊出租汽車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各地要按要求加快健全運價形成機制,建立完善運價動態調整機制,並定期評估完善。同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調整巡遊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
《意見》還鼓勵各地逐步建立完善運價調整機制,對運價調整機制進行聽證,達到啟動條件時應及時實施運價調整並向社會公告,實現運價調整工作機制化、動態化,增強價格時效性、靈活性。
據南都此前報導,深圳等部分城市已經探索建立巡遊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但改革中仍然存在運價結構不合理,價格調節機制僵化,與新業態存在不公平競爭等問題。此次意見的出臺,將對上述問題作出進一步規範。
班車客運春運、節假日不特殊加價,鼓勵提供免費改籤服務
除網約車、巡遊計程車外,完善汽車客運站收費分類管理也是此次《意見》的一項主要任務。
《意見》規定,可由班車客運經營者、旅客自主選擇的服務收費,應實行市場調節價;客運代理、客車發班、車輛安全例行檢查等車輛站務基本服務,以及退票、站務等旅客基本服務收費,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各地也可結合實際,部分實行或者全部實行市場調節價。」《意見》指出。
與此同時,《意見》還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對票價予以公開。
例如,班車客運經營者應至少提前7日在汽車客運站、售票渠道等向社會公布執行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還應在客票(含電子客票)標註或者通過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價。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價格政策規定製定或者調整價格,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同時《意見》還鼓勵汽車客運站、班車客運經營者向旅客免費提供改籤服務。
此外,《意見》也對政府定價行為和經營者自主定價行為進行了規範。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價格和汽車客運站收費,要依法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定價機關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應依法開展定價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並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春運和節假日期間,班車客運票價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導價規定範圍或者政府定價水平以外實行特殊的加價政策。
對於自主定價行為,《意見》規定,非定線旅遊客運、包車客運、道路貨物運輸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項目及價格,並保持價格基本穩定。
為加強對價格行為管理,《意見》還提出價格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
其中規定,各地價格、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道路運輸價格監測分析預警機制,密切跟蹤分析本地區道路運輸價格總體水平和重要領域價格走勢,著重加強春運、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價格監測,完善價格異常波動應對預案,及時提出調控建議,保持價格水平處於合理區間。要推動建立道路運輸價格信用監管機制,依法依規對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據了解,該《意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8日《交通部 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發布〈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的通知》(交公路發〔1996〕263號)和2009年6月19日《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汽車運價規則〉和〈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的通知》(交運發〔2009〕275號)同時廢止。
採寫:南都見習記者吳單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