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的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喪盡天良!安徽一男子多次姦淫親生幼女,被判處死緩》
原公訴機關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文喜,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於安徽省臨泉縣,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臨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強姦罪被臨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此起刑事案件中,一審法院審理查明:
(一)強姦罪
2017年5月,上訴人李文喜與其妻張麗離婚後,與其女兒李某(2007年6月6日出生)共同生活。同年7月至8月間,李文喜在家中東側臥室多次強行與李某發生性關係。同年8月12日晚,李文喜又與李某發生性關係,致李某會陰、陰道裂傷,陰部大出血。次日,李文喜將李某先後送至臨泉縣人民醫院、阜陽市人民醫院治療。經鑑定李某陰道後聯合處、陰道後壁及左側壁裂傷致中度失血性休克,身體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李某出院後,李文喜又多次強行與李某發生性關係。2018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文喜酒後喊李某到東側臥室意圖對李某實施姦淫,李某趁李文喜不備出逃。同年7月6日,李某在其母親張麗陪同下到臨泉縣公安局報案。
(二)危險駕駛罪
2018年6月3日0時45分許,被告人李文喜酒後駕駛皖K×××××轎車行駛至臨泉縣溫莎娛樂會所門口時,撞到停在路邊曹雲龍駕駛的轎車,導致曹雲龍的轎車又撞到前面的楊某駕駛的轎車。同時,李文喜駕駛的轎車又衝向路對面撞向李文琦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此事故造成張小朋、李文琦受傷,四車不同程度受損。經臨泉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李文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鑑定,李文喜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15.5mg/100ml,系醉酒駕駛。
此起刑事案件中,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文喜利用教養關係,多次姦淫自己未成年親生幼女,並導致被害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李文喜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又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數罪併罰。
李文喜多次強姦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並致其重傷,情節惡劣,依法應予嚴懲。李文喜危險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並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應對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鑑於上訴人李文喜自願認罪,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其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為罰當其罪,應對其限制減刑。
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五)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上訴人李文喜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一萬元。
二、對上訴人李文喜限制減刑。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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