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公布啦!(附新舊版對照表)

2021-01-07 閃電新聞

自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法律,是公務員管理的基本依據。

自去年啟動修訂工作開始,歷時1年10個月,2018年12月29日,新修訂的《公務員法》通過審議,國家主席習近平籤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公務員法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修訂?又如何從嚴管理幹部,激勵公務員新擔當新作為?我們推薦這篇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的答記者問中的部分內容。並在文尾附上新舊對照稿,修改何處看得更清晰,供學習。

問:公務員法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修訂?

答: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由原來的18章107條調整為18章113條,增加6條,實質性修改49條,個別文字修改16條,條文順序調整2條,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補充調整和完善:

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公務員制度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體現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則、條件義務等規定中,把落實好幹部標準貫穿公務員管理全過程和主要環節,進一步彰顯了中國特色。

二是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職級等有關規定。進一步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改造非領導職務為職級,實行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以及與此相關的條文進行了修改。

三是調整充實從嚴管理幹部有關規定。將第九章章名「懲戒」調整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加強公務員監督和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等規定,修改完善了迴避情形、責令辭職、離職後從業限制等規定,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四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正向激勵的要求,健全完善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加強了對公務員合法權益的保護。

五是根據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對分類考錄、分類考核、分類培訓等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對公務員考核方式、憲法宣誓、公開遴選等方面作了修改。

問: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確立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請問作出這一改革是如何考慮的,制度是如何設計的?

答: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目的是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完善公務員制度機制,推進公務員分類管理,加強專業化建設,拓寬公務員尤其是基層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實現對公務員的持續激勵,有利於解決非領導職務設置存在的屬性界定不清晰、設置不科學不合理等問題。

落實中央要求,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

一是重新設置了職級序列,規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與原來的非領導職務相比,增加4個層級。

二是對職級晉升條件和程序作出原則規定。

三是明確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設置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留出制度接口。之前,這項制度在天津市和教育部等部分地方和中央部委開展了試點工作,受到了普遍歡迎,取得了明顯成效,已經具備在全國推行的基礎和條件。

問: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是如何體現中央從嚴管理幹部要求的?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從嚴管理幹部貫徹落實到幹部隊伍建設全過程。新修訂的公務員法與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銜接,進一步扎牢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制度籠子。

一是嚴管鏈條更加完整。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原第九章章名「懲戒」調整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兩條監督方面的規定,把監督作為從嚴管理公務員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法中予以明確,規定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對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規定公務員必須按照規定請示報告工作、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使公務員的監督與相關法律法規有機銜接。

二是紀律約束更加嚴明。在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增加不得「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挑撥、破壞民族關係,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等禁止性規定;針對「為官不為」問題,將「不擔當,不作為」列入不得違反的紀律行為;針對個別公務員網絡行為失範、缺少自律問題,將「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列入不得違反的紀律行為。

三是重點監督措施更具有針對性。根據工作實踐,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對任職迴避情形、地域迴避情形、離職後從業限制規定等作了相應修改完善,特別是增加了「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體現了對「關鍵少數」從嚴管理的要求。完善責令辭職規定,明確「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從而督促其正確履行職責、積極有效作為。

此外,新修訂的公務員法還規定「公務員的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職級的,應當進行調整」,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問: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在激勵公務員新擔當新作為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在堅持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同時,加強正向激勵、關心關愛,除了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外,圍繞充分調動和激發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還提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健全考核評價機制。新增專項考核方式,規定考核指標根據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分別設置,著力解決一把尺子量到底問題。加強考核結果的使用,明確「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進一步強化考核的「指揮棒」作用。

二是健全獎勵機制。規定公務員獎勵要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突出獎勵時效性;將「勇於擔當」作為獎勵的重要情形,樹立崇尚擔當作為的良好導向;規定「可以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公務員頒發紀念證書或者紀念章」,以進一步提升公務員的職業榮譽感。

三是完善權益保障機制。針對公務員工作任務重、壓力大,經常加班加點的情況,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按照公務員養老等保險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要求,對公務員的保險規定作了相應修改。

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申訴控告條款,明確公務員不因申請覆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保障公務員提出批評、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明確規定不得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同時,規定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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