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遊戲公司風控系列(七)未成年人充值行為效力解讀及風控構建
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車衝律師
【編者按】隨著《民法典》的頒布,這部「民事權利的宣言書」所帶來的影響涉及到民事法律關係的方方面面,當然也會涉及到各行各業。針對網路遊戲行業,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網路遊戲法律業務專業委員會將陸續推出系列文章,解讀《民法典》中與網路遊戲行業息息相關的法律條文和規則,為網路遊戲行業的健康良性發展助力護航。
未成年人使用網路遊戲公司的遊戲進行休閒娛樂的行為的「有效性」不存問題,經常產生爭議糾紛的問題在於未成年人的充值行為是否有效,如果有被認定為無效、效力待定的情形,網路遊戲公司如何從風控制度的角度來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
一、未成年人網路遊戲充值行為的效力評定規則
未成年人的充值行為本質上是未成年人與網路遊戲公司籤訂合同,兩者之間形成合同關係。未成年人向網路遊戲公司支付費用,網路遊戲公司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服務或者虛擬道具等。
而兩者之間籤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直接決定了「充值」行為是否有效,進而決定了網路遊戲公司是否有義務和責任將充值款項予以退還。
要釐清未成年人網路遊戲充值行為的效力評定標準,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民法典》中關於未成年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則。
《民法典》相關條文:
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未成年人實施的網路遊戲充值行為即這一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能被認定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或者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如果充值行為被認定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那麼在該種行為得不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的情形下該部分未成年人所實施的網路遊戲充值行為則不屬於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但是《民法典》並沒有直接規定或者列舉未成年人的哪些行為屬於與其年齡、智力相符的行為,更未規定未成年人遊戲充值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相符。
結合國家新聞出版署2019年發布的《關於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通知》的內容,可以明確何種網路遊戲充值行為與年齡、智力相符。
《通知》部分條文:
三、規範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網路遊戲企業須採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網路遊戲企業不得為未滿8周歲的用戶提供遊戲付費服務。同一網路遊戲企業所提供的遊戲付費服務,8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5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200元人民幣;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10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400元人民幣。
從該條文中可以看出,確定了幾個規則:第一,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遊戲付費服務是被禁止的;第二,8周歲-16周歲的未成年人單次充值額和每月總充值額有50元、200元的限制;第三,16周歲的未成年人單次充值額和每月總充值額有100元、400元的限制。
由此可見,未成年人網路遊戲的充值行為在上述範圍的,可視為與其年齡、智力相符的情形,反之,則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的情形。
綜上所示,雖然《民法典》對於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不同層次的劃分,也對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與否進行了規定,但是具體到如何判斷網路遊戲充值行為這一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相符合卻沒有明確,而該規則的內容需要依靠《通知》的規定加以明確。
雖然《民法典》沒有明確未成年人網路遊戲充值行為的效力的具體評定規則,但是其規定了與效力判斷相關的「原則」,而該部分是制定具體評定規則的依據和基礎。
二、網路遊戲公司未成年人充值風控制度的構建要點
明確了未成年人網路遊戲充值行為效力的具體評定規則,網路遊戲公司就可以衍生出一系列的未成年人風控制度的構建要點。
1.註冊系統
註冊系統是指網路遊戲公司根據遊戲用戶提交的身份信息等資料進行身份識別,初步判斷遊戲註冊用戶為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如果系統判斷是未成年人,那麼就需要按照前文提及的《通知》的內容對未成年人的充值行為進行管理。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手機登錄遊戲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之下,未成年人在遊戲的登錄過程中,往往直接利用成年人遊戲帳號進行遊戲並完成充值的行為。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利用關聯帳戶登錄遊戲,那麼關聯帳戶的實名認證信息就會被遊戲讀取並判定為成年人帳戶和遊戲玩家。此時會導致註冊系統的實名認證形同虛設,這就要求網路遊戲公司在未成年人遊戲充值風控系統的構建上,不能僅僅依靠註冊系統的信息對遊戲玩家的未成年身份進行判別,需要構建更為完善的識別系統。
2.驗證系統
如果遊戲用戶註冊時被判定為成年人,不代表網路遊戲公司後續就不需要履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區分責任。因為存在大量的通過各種手段繞過註冊系統中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身份識別系統進而獲得成年人身份認定的未成年人玩家,而網路遊戲公司能否識別出該部分偽裝成成年人的未成年人遊戲玩家決定了後續在遊戲充值糾紛問題上是否具有主動權。
網路遊戲除了身份資料的驗證以外,可以圍繞以下幾個方面來構建相應的風控制度,以杜絕或者儘量減少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進行遊戲和充值的現象發生。
a.根據遊戲帳號出現充值消費行為的時間核驗遊戲玩家身份
大部分未成年人遊戲玩家無論是使用個人手機還是使用成年家屬手機運行和使用網路遊戲接受網路遊戲服務的合理時間應都只是限定在周六日或者學校放學之後的夜間時間。這一未成年人的遊戲娛樂規律為網路遊戲公司構建充值風控制度提供了思路和可行性。如果遊戲帳號在上課時間經常處於活躍且充值的狀態,此時就需要審慎考慮核驗遊戲玩家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身份。
b.根據遊戲帳號充值金額的大小、頻率核驗遊戲玩家身份
正如上文《通知》所規定的限額一樣,可以根據遊戲帳號充值金額的大小來決定是否核驗玩家身份,同時未成年人遊戲充值行為容易出現不理性的特徵,因此,如果短時間內出現了頻繁的充值行為也需要核驗玩家身份。當遊戲帳號的單次充值金額超過50元、100元或者月總金額超過200元和400元的時候或者短時間之內充值頻率激增,網路遊戲公司都應當考慮核驗玩家身份,以確定實際使用遊戲帳號的人員並非未成年人。如果身份核驗後發現屬於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的情形,則應對其充值行為予以禁止。
c.利用指紋、面部識別系統、問題提示等方式核實玩家身份
無論遊戲玩家是否具有充值行為,指紋、面部識別系統均是有效的核驗玩家身份的有效措施。在註冊遊戲帳戶時,如果留存成年人玩家的指紋或者面部信息,則可以在後續核驗玩家是否為未成年時提供比對信息。當然該類制度設計不能存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或隱私的行為,同時也需要考慮用戶體驗問題。
除了指紋、面部識別系統加以識別之外,可以在遊戲運行或充值行為發生時,彈出預設問題並要求玩家回答的方式予以核驗玩家未成年人身份與否。
d.利用遊戲行為對玩家身份進行評估並決定是否進一步核驗玩家身份
此項風控措施的建立需要大量的遊戲玩家習慣等行為的分析和判斷。如果經過大數據的收集,可以總結出一定時期內某一遊戲帳號玩家的遊戲習慣,但是突然某一時間,遊戲習慣改變則應利用相應的風控系統予以核驗玩家真實身份。舉例而言,經過大數據分析可以發現某一遊戲帳號習慣於「單獨」行動,而不願與其他遊戲玩家組隊遊戲。但是突然某一時間段內出現了頻繁的「組隊」遊戲行為,那麼就應該考慮重新帳號遊戲玩家的真實身份。
網路遊戲公司未成年人充值風控制度的構建是一個不斷演進的過程,隨著技術算法的提高,相信會有更多的構建方向和思路被開發設計出來。
在後續的系列民法典解讀文章中,我們將繼續為您梳理與網路遊戲行業相關的其他條款和規則,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