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欣紅 晚上八點 今天
未成年人刑責年齡擬「個別下調」
不枉不縱才能更好保護「少年的你」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關注。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記者會上介紹,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一是在特定情形下,擬個別下調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二是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消息一出,「我國修法擬調整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話題很快被送上熱搜。公眾高度關注要不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目前,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14周歲,相同國家還有英國、日本、韓國等。但也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較低,如法國為13周歲,印度、加拿大等為12周歲,墨西哥甚至為9周歲。
考慮到未成年人身心均未發育成熟,犯罪往往不是主觀惡性作祟,而是不諳世事,受到社會的不良誘惑所致。因此,對於具有極強可塑性的未成年人,不宜痛下殺手。
我國《刑法》相應地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不管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情節惡劣程度,都不認為是犯罪。
二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是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年齡段實施了《刑法》規定所禁止的行為,都將成為犯罪人而要適用相應的刑罰措施。
世易時移,兒童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一些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加害者因未滿14歲而不承擔刑事責任,最多只是被有關部門收容教養,助長了其囂張氣焰,令公眾憤懣不已,更讓周圍的群眾生活在惶恐之中。在近年發生的一些惡性案件中,就有加害者在面對警方時,公開揚言自己不滿14周歲,殺了人也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護未成年人首先要保護的是未成年受害人,對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當然也要保護,但這種保護更應該體現在對其嚴格教育和嚴格執法上。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因此,根據兒童的心智成熟程度,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針對青少年犯罪的一個必要選擇。
當然,基於個體之間的差異和犯罪行為的不同,刑事責任「一刀切」降低到某個年齡會面臨發力過猛的問題。因此,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不失為妥善的變通之策。
換言之,對於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極大,嚴重犯罪和重複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考慮作身心健康和行為能力鑑定,如果發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可以按成年人進行處罰。不枉不縱,根據實際區別懲處,才能更好保護「少年的你」。
作者系「晚上八點」主筆
國內知名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