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年齡是法律規定的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按照目前我國刑法規定,14歲以下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14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哪怕情節再惡劣、後果再嚴重,也無須承擔刑事責任,只能「一放了之」。
然而,近年來,一些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的惡性犯罪案件,比如,2018年湖南省衡南縣13歲男孩錘殺父母案,去年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對被害人和社會造成嚴重傷害,也刺痛了公眾的心,多次引發是否立法應該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
立法機關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擬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是順應現實、回應民意的結果,體現了立法與時俱進。
央視新聞: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是一道「緊箍咒」
對比被害人失去健康和生命,公眾發出「法律到底保護誰」的追問,是基於樸素正義觀的正常反應。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刑事威懾和處罰是其中的重要一環。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有助於提升刑罰威懾力,遏制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保護公眾免受傷害。而對於低齡未成年人來說,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意味著他們可能因侵害行為付出更大代價,這是一道「緊箍咒」,如果這個「緊箍咒」可以讓他們時刻檢點自己行為,可以讓其監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職責,那麼就可以避免走更大的人生彎路。
光明日報:不是簡單的「一關了之」
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並不意味著刑罰的嚴厲適用。對於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們仍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刑事訴訟進程中,我們有附條件不起訴等一系列出罪制度幫助涉罪未成年人擺脫犯罪的烙印,轉向社會化的矯治措施。即便投入監獄服刑,也會實現分管分押,給予必要的文化教育、職業教育和刑釋幫教。加上刑事訴訟法所明確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幫助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因此,刑責年齡的個別調整,既不是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一放了之」,也不是簡單的「一關了之」。
中國青年報:讓法網更縝密
雖然草案二次審議稿還不是最終的立法成稿,但立法者體現出來的科學精神、民主精神,很值得稱讚。客觀來看,公眾對現行最低刑責年齡的不滿,主要集中在個別重大刑事案件上,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對於這些特定犯罪「特別處理」,有利於精準下藥,解決「法網」不夠縝密的問題。不僅如此,審議稿注重統籌考慮,下好立法「一盤棋」,讓刑法修改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修改同頻共振,並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如此有利於消除立法衝突,提高法律體系的整體協調性。
北京青年報:體現法治與時俱進
從公平的角度講,你戕害了別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也理應失去自由,「14歲以下」不能成為無法無天的理由。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是以後果計,還是以年齡計,或者後果與年齡相結合進行考慮,在修法上一直有兩派意見:一是贊成下調最低刑責年齡,一是維持現狀,保持不變。此次各讓一步,在調整上採取了中間路線,既不全盤下調,也拒絕維持不變,這是一個進步,有利於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新京報:保護與震懾並行不悖
簡單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及再犯問題。此番有條件、附程序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法,其實是將對未成年人的追責標準從「年齡」回歸到「案件本身」,切實回應了民眾對司法與公平的樸素認知,也紓解了民眾對少年司法的猶疑。當前的審議稿所反映出的立法精神,與規則是相契合的。即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的處理,既要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也應以實現刑責相稱為目標。也就是說,要更加注重「挽救未成年人」和「社會對正義的期許」兩者之間的平衡。
澎湃新聞:精準懲戒「小惡魔」
不能一味對未成年人搞重刑主義,但也不能對明顯有社會危害性的孩子聽之任之。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的「個別下調」,是一個巨大突破,從之前14周歲以下一律不負刑事責任轉向可能要承擔責任,這是從無到有的突破,意味著那些社會危害極大、犯意極深的「小惡魔」不能再逍遙法外。
紅星新聞:更好實現法律的統一性和科學性
「個別下調」最低刑責年齡的一大亮點是,既防止了「一刀切」的做法強行降低犯罪門檻、損害未成年人群體的權益,又直接回應了少數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這個難題。根據最新草案,修訂的不止「最低刑責年齡」這一部分,還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統籌考慮」進來,如此有利於「寬嚴相濟」「以人為本」「保護未成年人」等立法精神在關聯法律中得到貫穿和體現,更好地實現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科學性,落下了不無高明的一子。
北京晚報:不枉不縱懲治低齡犯罪
下調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並非與未成年人群體過不去,與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也不衝突。恰恰相反,讓極少數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應有的懲罰,是為了給未成年人群體更多的保護,因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對象,往往都是同齡人。就算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也沒有放棄,而是根據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特點和教育矯治規律,結合涉案未成年人具體情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教。年齡不是逃脫法律制裁的保護傘,法律也不是冷冰冰的鐵柵欄。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不讓他們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遠,同時為他們回歸社會預留通道,法律的硬度和溫度,對未成年人的嚴管和厚愛,可以實現更好的統一。
來源: 綜合
編輯:梁冰
統籌: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