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行李箱絆倒後去世家屬索賠62萬法院判駁回 案件還原

2020-10-10 明盛融媒體

2019年3月,北京西站的二樓進站口,一名老年乘客在趕火車時,被一個行李箱絆倒。不幸的是,15天後她去世了。老人的家人認為行李箱的所有者存在重大過錯,將她告上法庭,索賠62萬多元。今年9月29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當時的事發經過是怎樣的?行李箱的所有者,要為這起事件承擔民事責任嗎?

視頻錄像還原事發時一幕

庭審中原告認為,對於王老太太的摔倒,被告劉女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並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62萬餘元。

被告方辯稱,老人絆在劉女士的行李箱上摔倒受傷,這是一個事實,但是劉女士對於死者的摔倒沒有過錯,更談不上重大過錯,對其死亡不承擔責任。

準備進站時 發現走錯位置

在庭審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事發時北京西站二樓進站口一側的公共場所視頻。畫面顯示,劉先生與王老太太母子二人趕往檢票口的時候,被告劉女士出現在畫面裡。走到檢票口後,劉女士正好排在原告劉先生和王老太太的後面。當他們準備進入檢票口時,劉先生發現自己走錯了位置。於是劉先生趕忙帶母親轉身,他向旁邊倒退了三步,而他的母親取回自己的車票之後,轉身向後走去,走了四步。就在王老太邁出第五步時,撞上了劉女士的拉杆箱,重心不穩側身摔到了地上。

原告認為,王老太太轉身往回走時,被告劉女士的身體向旁邊側了一下,但是箱子卻原地沒動,造成了老人被絆倒。但是,被告方對此說法並不認可。

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吳友:被告在行走的同時拉一個行李箱,行李箱與其本人並不是完全貼合的狀態,且行李箱拖拽於被告的身後,容易陷入不受被告控制的狀態。此時被告應對身後的行李箱是否妨害他人,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而非放任不理。

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商寧:火車站,大家正常排隊的過程當中,劉女士所有的動作都是一個合理的動作。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在王老太太她在去追趕兒子的過程當中,她其實開始向後走,但是她認為前面已經沒有障礙物,沒有人的時候,沒有注意到有這麼一個拉杆箱,所以她有一個突然向右一個動作,才絆到了這個拉杆箱上。

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商寧:你往前走路,你難道不應該看一下前面的路有沒有什麼障礙。尤其在你逆行的時候,在火車站的時候你躲過人,但是人後面有一個箱子,這都是屬於正常的一個狀況。我們這個箱子也是正規廠家購買的,所以你不能夠讓被告把箱子弄成萬向輪的緊緊貼在身邊,這是不合理的。

原被告展開辯論 摔倒原因成焦點

被告方辯稱,王老太太摔倒時,劉女士和箱子的位置是符合常理的。而老人的逆行,才是導致她摔倒的原因。對此,原告方表示,如果被告劉女士在排隊時,與老人保持一個安全距離,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吳友:在火車站閘機排隊口先來後到是文明,更是安全規則。一米線是文明線,更是安全線。在王老太太由於詢問工作人員停頓的時候,劉女士已經到了王老太太身後約60公分的地方,此時就已然提高了人身損害的危險性。

對於原告方提出的安全距離,被告方表示,根據公共場所視頻畫面顯示,二人之間是有安全距離的。

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商寧:我們已經反覆觀看了幾次錄像,劉女士在原地基本上沒有動,是王老太太從閘機口裡邊往外走了4步,第5步才跟劉女士的箱子碰撞上,而4步正常的距離可不是60公分,劉女士當時距離王老太太是有一定的安全距離的。

另外,被告方還提出,劉女士已經63歲了,讓她在王老太太轉身時,不但自己要躲開,還要將箱子挪開,是不可能完成的。

當王老太太摔倒後,又發生了些什麼呢?公共場所視頻畫面顯示,看到老人被行李箱絆倒,劉女士立刻將箱子放倒,上前查看她的情況。而老人的兒子劉先生也趕忙回到母親的身邊。

原告 劉先生:老人當時神志是清醒的,因為這種東西是事先發現不了的。老人當時只是說,背比較疼,她其實摔到的是頭部跟受傷的位置,然後後來老人說沒事。

原告劉先生稱,當時老人說沒什麼事,於是在北京西站工作人員的協助下,與劉女士互留了聯繫方式。

隨後,老人和劉女士分別登上了各自的列車。車開動後,王老太太感到頭痛、頭暈等不適,直到下午4點36分下車時,已意識不清,被乘務員用輪椅推下火車。她的侄女接站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將老人送至石家莊第一醫院,王老太太被診斷為「腦出血」。由於情況複雜,當天19點18分,她轉院到了河北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3天後,又轉到河北友愛醫院,兩天後不幸去世。

事發八個月後 行李箱主人被告上法庭

王老太太不幸去世,而另一邊,行李箱的主人劉女士,事發後只知道王老太太住進了醫院,但是對於她的離世,一開始並不知情。直到2019年的11月,劉女士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她這才知道老人的家人將她告上了法庭。

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林蘭生:直至事件發生後的8個月17天,距老人死亡後8個月零1天,我們才接到法院的傳票,才得知老人死亡的信息。

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商寧:病歷上是這樣講的,說患者之子及現存最近親屬均拒絕其他搶救措施,拒絕鼻導管吸氧,停呼吸機治療後氧急速降至31%。所以最終的死亡的結果跟王老太太沒有繼續去吸氧是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而並不完全是因為摔倒。

對此原告方表示,老人病歷上所寫的「家屬拒絕其他搶救措施」,是因為老人已經沒有生還的希望,放棄治療也是聽從醫生的建議。

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吳友:呼吸衰竭的原因是因為腦出血,而不是因為拔掉呼吸機。之所以拔掉呼吸機,是因為醫生給了建議,已經沒有希望,並不是醫生說能救好,能救好,人能活,當兒子還要拔掉呼吸機。選擇哪個醫院治療,是否還要繼續治療,這都是有醫生的建議的,家屬也有權利做決定。

被告方在庭上表示,對於原告主張的60%的侵權責任,不予認可。

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商寧: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以及陪護人員的夥食費,我們對於這個數額沒有異議,但是我們對於比例是有異議的。我們認為不應該是60%的責任,而應該是百分之零。就是說損害雖然是發生了,但是我們是沒有過錯的,死亡引起的賠償金以及喪葬費,與劉女士無關,所以我們也是不認可的,第6項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以及要求這個數額,我們都是不認可的。

而原告方堅持認為,被告的一些行為,是造成老人摔倒的主要原因,因此是有過錯的,要承擔60%的責任。

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吳友:我們就是主張60%,這個我們認為是比較少的,沒有太多的或者80%或者100%的。所以說我們也是從整個過程的發生,包括我們也本著諒解的態度,主張60%,所以說被告說我們有責任我們也是認可的。

法院認定被告不存在過錯

本案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劉女士是否因過錯導致王老太太摔倒,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方並不存在過錯。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盧溝橋人民法庭副庭長 刁彤:本案事發的地點是北京西站,北京西站是公眾乘坐火車的重要樞紐,而王某某摔倒的地點是火車站進站檢票口旁,正常行進的旅客在通過檢票口後,就可以乘坐火車,鮮有人從火車站進站檢票口逆行而出。王某某轉身,距她摔倒,只有不足4秒的時間,在這短短的4秒之內,首先劉某某無法預見王某某何時突然轉身,其次在王某某突然轉身的三四秒間,劉某某無法預見可能發生意外的這個情況,所以我們認為劉某某並不存在過失。

另外,法官指出,王老太太和她的兒子是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返回,因此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而不應對正常通行者強加注意義務。

法庭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劉女士對王老太太的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亦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因過錯導致的侵權責任。

因此,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法官提示,在人員密集場所行走時,應盡更高的注意義務,避免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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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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