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2020年4月3日發布案件信息,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職務侵佔罪起訴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8年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程度,**(鄭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出納,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無前科。因涉嫌職務侵佔罪,於2017年12月1日鄭州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職務侵佔罪,於2017年12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於次日由鄭州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陳某某自2006年5月入職**(鄭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一直擔任該公司財務部出納,陳某某從2012年染上賭博惡習後,未經單位領導許可,利用職務便利,私自辦理公司對公帳戶結算卡及虛計供應商往來等形式,多次將**(鄭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中信銀行基本帳戶(帳號73910101821********)、中國建設銀行結算帳戶(帳號410015090100********)內的大量資金轉入其個人的中信銀行帳戶(帳號62177311********)、中國建設銀行帳戶(帳號62270024356******** )用於賭博。經鑑定,從2013年5月至2017年9月,陳某某將**(鄭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帳戶資金轉進其個人帳戶佔為己有共計人民幣20,285,000.20元。於2017年11月30日在高邑縣被民警抓獲歸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